男子非法开采金矿污染环境获刑

12.05.2015  17:36

        (通讯员:吴丹  编审:陈群安)近日,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某范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采金矿,非法占用灌木林20776平方米,并在开采金矿后将含有氰化物的有毒物质废渣露天堆放,对超标的废液不作任何处理,破坏了自然环境,其行为构成了污染环境、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充分认识到污染环境的破坏性,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法庭考虑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及案件的社会影响,对被告人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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