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持刀砍人被判刑

17.04.2015  17:32

        (通讯员:梁帅豪  编审:陈群安)近日,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京山男子付某,因琐事与罗某发生口角后怀恨在心。某日,付某酒后与罗某理论,双方发生斗殴,付某持菜刀将罗某头部砍伤后逃离。经鉴定,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持刀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相应判决。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