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在全省率先取消四类特定人群法律援助案由限制
为认真落实2015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和2015年12月7日《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扩大我市法律援助覆盖面,黄石市司法局提请市人民政府在近日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范围补充事项的通知》(黄政办发[2016]1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2015年4月13日下发的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范围补充事项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6号)规定的基础上,将三大项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进了法律援助范围:一、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二、因教育、移民、药品、婚姻家庭、征地拆迁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三、属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再加上2015年4月13日就纳入的三大项:一、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案件;二、军人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军人军属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军人军属涉及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因《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目前我市共有六大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的补充事项。
此次《通知》的出台,是我市在2015年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基础上的再扩大。截至2015年,全市残疾人数量为5.3万人左右、全市老龄人口为38.95万人、全市0-14岁未成年人数量为76.12万人、妇女为124.81万人。《通知》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实质是取消了他们申请法律援助的案由限制。以上四类特定人群只要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就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积极开展对特定人群特别是弱势人群法律援助工作,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的要求,是维护广大弱势群体根本利益的要求,也是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这是我市在维护弱势群体自身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的重大突破,此举在全省走在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