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奖励应当“老人老办法”

05.12.2015  12:34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奖励政策不仅不应取消,还应加大奖励和保障力度,尽可能与独生子女家庭曾作出的贡献和牺牲相称。

   据新京报报道,国务院近日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在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并对奖励保障等配套制度作了调整完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可能保持连续性,不会取消,甚至可能会提高。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奖励政策会不会随之取消,是人们关心的一个问题。对此,我觉得应该分两种情况来看:一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二是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

   对于前一种情况是否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政策,主要取决于国家人口政策的导向——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国家是否仍然鼓励人们只生一个孩子?如果“”,则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应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政策,以此作为倡导和鼓励;如果“”,即从人口增长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角度看不再是“只生一个好”,则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不应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就像“丁克家庭”并不享受政策优惠一样。

   对于后一种情况该不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我认为应继续享有。道理并不复杂:当年这些夫妇为响应国家“一胎化”人口政策,以牺牲自身利益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作出了贡献,虽然现在政策有变,但其“历史贡献”不容抹杀,理当继续享受政府的补偿。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也分两种情况:一是由于过了生育年龄而不能再生育二孩;二是虽然仍能生育,但由于各种原因不愿再生。无论哪种情况,他们既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就应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当然,有的夫妇如果将来生育二孩,就没有理由继续享受政策奖励,独生子女证也应当收回。

   总之,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奖励政策不应随之取消,而应该“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准确地说,对于“新人”(二孩政策实施后自愿生育一孩的夫妇)可以实行“新办法”,也可以实行“老办法”;而对于“老人”(二孩政策实施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则应继续实行“老办法”,以保证政策的连续性,肯定他们作出的贡献。

   实际上,现行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置于眼下,也有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譬如每月少得可怜的独生子女费,更多的只具象征意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一次性补贴,一般只是上年度当地平均工资的30%;至于独生子女享受的诸如入园、入学、就业等方面的优惠,因同龄人大多都是独生子女,优惠政策难以彰显;更不要说那些“失独”家庭,所遭受的痛楚更是无以言表……因此,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奖励政策不仅不应取消,还应加大奖励和保障力度,尽可能与独生子女家庭曾作出的贡献和牺牲相称。而制度层面,也不妨对此作出明晰安排。(浦江潮)

 

(责任编辑:连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