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法院七天快速执结一起涉民生案件
2011年,湖北某混凝土公司与武汉某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湖北某混凝土公司如期交货,但武汉某工程公司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对剩余货款拒不支付。湖北某混凝土公司催讨无果,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武汉某工程公司应偿还湖北某混凝土公司货款140余万元及利息。由于武汉某工程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湖北某混凝土公司因资金困难一度濒临破产。湖北某混凝土公司多次追讨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潜江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某工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按要求自动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混凝土公司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当机立断,决定果断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他们迅速赶赴被执行人所在地武汉,先后到数十家银行查询武汉某工程公司的账户存款情况,并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武汉某工程公司负责人闻讯赶至潜江法院,诚恳地向执行法官说明情况,称其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是因为公司资金周转不灵,其在外承接数个工程项目的应收工程款尚未结算到账,公司暂时无法按要求及时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法院若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冻结其账户,必然影响到该公司目前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进度,影响到支付该公司员工及大量农民工工资等一系列问题,请求法院宽限一段时间,并保证该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一旦到账立即履行对申请执行人的给付义务。执行法官考虑到该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情况,为尽力兼顾两个企业的正常经营,避免因机械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决定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协商。执行法官着重从双方已经和将要造成的损失出发,循循善诱,从情理和法理等多角度给双方做工作,希望双方本着诚心解决问题的态度,各让一步,给对方留出余地,力求将问题解决到位。经过执行法官两天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在深思熟虑后,互谅互让,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武汉某工程公司有一笔200余万元的应收工程款即将到账,被执行人十日内以该笔应收工程款优先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混凝土公司货款140余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公司账户的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