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30.05.2014  22:39
 

  《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3月3日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0号令颁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省级湿地公园管理法规,填补了我国湿地公园管理地方立法的空白。

  《办法》共五章三十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为新形势下的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办法》将湿地公园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强调把湿地保护和恢复作为湿地公园的首要功能,在保护的基础上兼顾合理利用。

  《办法》要求制定全省湿地公园发展规划,强化规划调控。同时规定,湿地公园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和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以保持湿地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自然性。

  《办法》要求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及湿地公园管理机构采取补充水量、退耕(渔)还湿、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恢复与改造等多种措施维护和修复湿地生态功能。并明确了湿地公园的分区管理制度,强调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凸显湿地公园的公益特性。

  《办法》明令禁止7类行为。包括严禁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烧荒;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向湿地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施放违禁药物等。违者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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