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颁布湖泊保护规定:湖泊面积减小问责行政首长

15.04.2015  12:24

  我省出台湖泊保护考核新规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昨日,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湖北省湖泊保护行政首长年度目标考核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了全省各市州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在湖泊保护中的职责及考核程序、考核内容、奖惩办法等内容。

  面积减少2%直接判不合格

  办法规定,省政府对各市(直管市、林区)政府湖泊保护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并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目标考核评分总分100分,分为目标任务:形态、功能、水质、生态保护四方面,共计30个小项;工作措施:理顺机制、完善体制、落实责任、宣传教育四个方面,共计19个小项。考核结果根据不同的分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次。

  其中,辖区内如果当年发生湖泊数量减少、单个湖泊人为减少面积2%以上、辖区湖泊水质低于上年现状水平一个等次的,该区域行政首长的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还将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不合格区域排污立项将暂停

  办法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的考核结果,交由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州,在整改期间,有关部门要暂停该地区涉湖排污口、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和湖泊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立项,整改达标后,才能予以恢复。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政府,省有关部门对该市在相关项目、计划、投资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重点倾斜。对在湖泊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