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邮政条例》解读

30.05.2014  12:10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滕鑫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邮政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邮政实行了政企分开,快递业迅猛发展,我省邮政行业既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形势,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邮政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与国家规定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快递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对快递服务不规范的问题反映比较强烈;行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监管难度加大,等等。为深入贯彻实施修订后的邮政法,有针对性地解决邮政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我省邮政业改革发展提供立法保障,5月29日闭幕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湖北省邮政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根据我省实际,在强化规划引领、支持、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规范和促进快递业务发展,加强邮政业安全监管,细化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强化规划引领

  当前,普遍存在着邮政业发展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邮政业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与规划不协调等问题。对此,《条例》重点就如何发挥规划在现代邮政业发展中的“龙头”作用明确作出规定:

  一是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邮政业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二是邮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依法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三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进行规划控制。四是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镇、乡和村庄规划。

   支持和保障邮政普遍服务

  我国邮政普遍服务是一种社会公益性事业,通常以较低的资费标准,为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确保人人都能享受邮政普遍服务和公民通信权利的基本实现。因此,支持和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是邮政立法的核心内容。《条例》在强调政府提供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的同时,还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加强邮政设施建设。建设城市新区等人口聚集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造,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邮政设施。已有邮政设施不能满足普遍服务要求的,应当改建、扩建或者重建。同时,对信报箱的建设、维修和更换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邮政企业购买邮政普遍服务场所可以给予优惠。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邮政普遍服务场所,供应价格标准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支持和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原则制定,具体供应价格由邮政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三是给予邮车通行优惠和便利。经核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普遍服务邮运车辆通过本省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时免缴通行费。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输、投递邮件时,确需通过禁行路线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通行或者临时停靠作业。

  四是关注村邮站的建设、运营。要求政府将村邮站与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相结合,明确村邮站建设以及运营方式,经费纳入农村公益服务范畴,由各级财政合理负担。

  规范和促进快递服务发展

  目前,提供快递服务的既有国有邮政企业,也有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条例》首先强调这些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市场主体地位,同时在支持和鼓励快递业发展的同时,对当前存在的“快递乱象”予以了规范。

  一是政府应当将快递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和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关促进快递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快递企业发展。同时,给予快递企业在车辆停靠和通行方面与邮政企业同等的便利。

  二是解决投递“最后一公里”难题。第一,明确机关单位和城镇住宅区等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接收快件的场地或者服务设施;未提供的,应当允许统一着装并佩戴标识的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和车辆进入为用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对于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宾馆等公共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快递服务营业场所或者自助快递服务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为快递企业开展业务提供便利和场租优惠。第三,物业服务合同有代收、代转快件约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有书面或者口头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代收、代转快件。

  三是规范快递加盟行为。被加盟人应当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经营行为、运营安全等方面对加盟人实行统一管理,向用户提供统一的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对加盟人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规范快递企业的运输、投递车辆。省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用于快递运输、投递的车辆在车型、车身标识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规范。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的专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并喷涂标识。

  完善安全监管机制

  邮政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不执行验视规定、泄露用户信息、野蛮分拣等问题依然存在,甚至在外地还陆续发生了“夺命快递”事件。为此,《条例》在强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保障用户信息安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快递运单实物及电子数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保管期满后,按照规定集中销毁或者删除。

  二是完善收寄验视制度。对可疑物品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对收寄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依法应当进行验视和加盖验视专用章或者专门标识,同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强化应急处置措施。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转运、投递邮件、快件过程中,发现有国家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妥善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服务质量问题、明显异常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当约谈其负责人,责令其进行整改。《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希望各级人民政府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等各方面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条例》,为促进我省邮政业快速、健康发展作出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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