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近日,湖北省司法厅、环境保护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公开遴选湖北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等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规定。两个通知旨在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及环境保护机关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的遴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中的作用,促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据了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以来第一个经过商“两高”程序实行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事项,是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鉴定类别之外的其他类鉴定事项实施规范管理的样本。湖北省司法厅和湖北省环境保护厅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先后多次召开协调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规范管理通知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与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严格规范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评审程序、评审规则。遴选专家通知对专家人数、申请条件、申请程序、遴选办法、查询等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要求,为保障环境损害诉讼的顺利进行,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我省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科学规划,要求总量控制、有序发展,优化配置、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做精做强。“两部”还要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特别是在审核登记工作初始阶段要严格限制鉴定机构数量,确保高资质高水平。根据《2016-2020年湖北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十三五”期间全省建立2-3家高资质高水平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省环境保护厅将会同省司法厅建立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充分发挥我省环境损害领域科研优势。省司法厅将依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组织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从全国库和其他省(区、市)地方库中选取评审专家。要狠抓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发展,引导鉴定机构做大做强,打造高资质、高水平的鉴定机构。指导鉴定机构加强规范化建设,健全司法鉴定工作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鉴定人的培训,确保出具的鉴定意见满足诉讼要求。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妥善处理信访投诉,加强执业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依法淘汰不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建立与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机制,定期开展交流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