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四届“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根据《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和管理办法》,省总工会、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决定开展第四届“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组织领导
省总工会、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共同成立“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由省总工会法律和集体合同工作部承担。
二、评选表彰类别及数量
拟在维护职工权益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中评选不超过10名“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并将于今年首次在致力于职工法律服务、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方面有着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律师事务所中评选出不超过6家“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事务所”。
三、评选表彰标准
(一)“湖北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候选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于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坚决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2、模范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履行律师责任;
3、近两年本人办理或者带领团队办理维护职工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且达到一定数量和质量,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突出的、积极的社会影响;
4、敢于坚持原则,维护公平正义,扶危济弱助困,承担社会责任,热心职工维权事业,在职工和工会组织中有很高的认知认可度。
(二)“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事务所”候选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于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等方面成绩突出,严格自律、依法执业、诚实守信、乐于奉献;
2、维护职工权益工作成效显著,近年来累计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达到一定的数量和质量,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突出的、积极的社会影响;
3、扶危济弱助困,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参与职工法律服务工作和公益事业,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职工和工会组织中有很高的认知认可度。原则上律师事务所应该有律师受到过历届各级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表彰。
4、律师事务所成立5年以上,人数20人以上,有专门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办理的团队。模范遵守《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评选表彰程序
(一)推荐自荐
各地总工会、司法局、律师协会可以共同或单独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候选人和候选单位。
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荐为候选人或候选单位。
各地总工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推荐和自荐的候选人和候选单位应于2017年4月26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纸质版的推荐表或者自荐表一式两份,并同时发送电子版。
4月26日为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以纸质版的推荐表或者自荐表的邮戳标明的邮寄时间为准,逾期无效。
(二)审核评审
领导小组对各地推荐、自荐的候选人和候选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业绩考察。根据考察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提交正式建议名单。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候选名单。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正式候选名单在湖北日报和主办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负责相关举报的核实工作。
(三)表彰
根据正式候选名单的公示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事务所”当选名单。
省总工会、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下发表彰决定,对当选的律师授予“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对当选的律师事务所授予“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颁发奖牌。
对符合我省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劳动奖状条件的“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优秀律师事务所”,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申报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章和湖北省五一劳动奖状。
报送材料邮寄地址:武汉市中北路259号,湖北省总工会法律和集体合同工作部,邮政编码:430077。
联 系 人: 朱 方
联系电话:027-88738302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 湖北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候选人推荐表
湖北省总工会 湖北省司法厅 湖北省律师协会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