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土资发〔2016〕4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健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省厅制定了《湖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2月26日
湖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根据《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安排,厅矿产资源储量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考核工作以自然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原则上于下一年度8月底前完成。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主要从动态监管制度建设、储量台账建立、储量年报编制审查、相关成果应用等四个方面进行,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年度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根据评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优秀≥90分、80分≤良好<90分、60分≤合格<80分、不合格<60分)。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工作准备。每年3月底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应完成辖区内的储量台账建设、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审查,并将相关工作情况以快报形式向省厅报备,内容包括:
1.本辖区内从事储量动态监测的地质测量机构、地勘单位名单。
2.年度已开展和未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已提交和未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矿山企业名单、编制单位等,未开展(提交)的应注明原因。
3.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二)自我评价。每年5月底前,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工作的实际情况,开展矿山储量年报抽查和实地核查,将上年度本地区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抽查考核。每年7月底前省厅通过实地核查和年报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储量动态监管工作开展以及完成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评。省厅根据各地的自评情况、实地核查及年报抽查结果对储量动态监管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定。
(五)通报和公示。省厅将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和公示。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省厅予以通报表扬,优先考虑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先进评选和财政资金奖补项目。
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厅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在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考核工作中发现虚报、假报等不实情况,实行一票否决,考核评定为0分,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定。
第十条 省厅负责全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及考核信息的发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湖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考核要点及评分标准
附件
湖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考核要点及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 | 序号 | 考核指标 | 考核要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备 注 |
管理制度 (20分) | 1 | 制度建设 | 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及贯彻情况 | 10 | 建立了管理制度且形成正式文件,10分;未建立,0分。 |
|
2 | 工作部署 | 年度工作计划或 工作方案制定情况 | 10 | 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且以文件形式下发,10分;未制定,0分。 |
| |
储量台帐 (25分) | 3 | 矿山储量台账 | 辖区内矿山储量台帐的 建立上报情况 | 15 | 建账率≥95%,15分; 90%≤建账率<95%,12分; 85%≤建账率<90%,9分; 80%≤建账率<85%,6分; 建账率<80%,0分。 | 1.建账率=(辖区内建立台账的矿山数量/辖区内应建立台账的矿山数量)×100% 2.小型、零星分散乙类矿产的矿山按半年建帐上报 3.其他开采矿山按季度建帐上报 |
4 | 本辖区矿产资源储量台帐 | 市、州矿产资源储量 台账建设情况
| 10 | 按鄂土资发〔2013〕37号要求和标准建立了本地区的矿产资源储量台帐,10分;已建立储量台帐但不完整、不规范,5分;未建立,0分。 |
| |
储量年报 (40分) | 5 | 年报编制 | 矿山储量年报 编制完成情况 | 20 | 完成率≥95%,20分; 90%≤完成率<95%,15分; 85%≤完成率<90%,10分; 80%≤完成率<85%,5分; 完成率<80%,0分; | 矿山储量年报完成率=(辖区内完成矿山储量年报的矿山数量/辖区内应进行储量年度测量的矿山数量)×100% |
6 | 年报审查 | 矿山储量年报 审查情况 | 10 | 严格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查,审查意见规范、准确、清晰,10分;未完成审查或审查程序不规范、审查意见不准确,每发生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 |
| |
7 | 实地核查 | 矿山储量年报 实地抽查情况 | 10 | 1、实地抽查率≥30%,10分; 2、30%>实地抽查率≥20%,5分; 3、20%>实地抽查率,0分。 |
| |
成果应用 (15) | 8 | 动态监管 成果提交 | 动态监管总结及矿山储量 年报及时报省厅情况 | 5 | 按规定3月底以前上报,5分;每延迟一周扣1分,扣完为止。 |
|
9 | 动态监管 成果应用 | 与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源税费征收、“三率”考核等工作衔接情况 | 10 | 衔接率≥90%,10分; 80%≤衔接率<90%,8分; 70%≤衔接率<80%,6分; 60%≤衔接率<70%,4分; 衔接率<60%,0分。 |
| |
加分项 (10分) | 10 | 质量考核 | 省厅对矿山储量 年报的抽查情况 | 10 | 1、合格率=100%,10分; 2、90%≤合格率<100%,6分; 3、80%≤合格率<90%,4分; 4、合格率<80%,0分。 | 合格率=(合格数/抽查数)×100% |
否决项 | 11 | 凡在考核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考核评定为0分。 |
说明:考核指标1—9项设计分值共100分,第10项为额外加分项,第11项为否决项,考核结果最高分不超过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