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 湖北省实施细则》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残联:
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进一步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我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我们起草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湖北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修改意见。请于8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省残联康复处。
附件:《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湖北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8年8月7日
(省残联康复处 彭颢 027-87300732)
附件: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湖北省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国务院发布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进一步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发展我省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事业,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体目标
第一条 建立健全与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第二条 残疾预防工作机制和防控网络更加完善,残疾预防的意识与能力明显增强,可比口径残疾发生率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
第三条 为全省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残疾人不同生命阶段的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升。基本康复服务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康复专项救助、辅助器具配发和其它康复服务四大类。
第二章 强化残疾预防
第四条 坚持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开展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残疾预防工作。综合运用医学、经济、法律、社会等手段,针对主要致残因素、高危人群,采取专门措施,有效降低残疾发生率。
第五条 减少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
深入推进优生促进工程,不断完善融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治等为一体的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服务体系。
加大婚前医学检查推进力度,加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纳入本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生育全过程管理为重点,强化孕产期保健服务管理,强化产前诊断(筛查)技术服务和管理。
推广和拓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逐步扩大疾病筛查病种和范围,完善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制度,健全0-6岁儿童从残疾筛查、诊断治疗到教育康复的全程化管理服务机制。
第六条 预防、控制传染病。
加强传染病监测,优化传染病综合监测体系,完善疫情风险研判和预警,强化传染病疫情应急技术储备,提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能力。
规范开展免疫规划疫苗接种,适时调整我省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确保疫苗接种安全、有效,保持高水平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
第七条 加强慢性病防治。
建立“医防融合”的慢病综合防治体系,以落实健康全程管理为重点,建立并完善基于大数据的慢性病综合防治服务与管理规范、家庭医生管理、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等制度,实现对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肿瘤等重点疾病的早期筛查和有序分诊。
开展致聋、致盲性疾病早期诊断、干预。
第八条 加强精神障碍防治和康复。
加强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治疗和康复,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持续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患病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的能力。
进一步推进各类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的发展,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能力及水平。
第九条 严格安全生产监管。
强化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安全健康防护能力。重点做好计划怀孕夫妇、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减少职业危害。
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事故风险防范、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工伤、尘肺病、职业中毒及其他职业病致残。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起数、伤亡人数保持在较低水平。
第十条 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况。
优化机动车产品结构,提升车辆安全标准。
加强驾驶人教育培训,普及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推广使用汽车儿童安全座椅。
加强各类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
依法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施救水平。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保持在较低水平。
第十一条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
完善食品安全现代治理体系,实施食品安全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管。
加大对农产品和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检测和监管力度,有效防范、妥善应对食品安全事件。
严肃查处制售假药、劣药行为;规范临床用药,加强药物不良反应监测。
第十二条 加强饮用水和空气污染治理干预。
以大气雾霾的健康危害和城市生活饮用水安全为重点,建立环境新型污染物监测与风险预测评价体系。
严格保护良好水体和饮用水水源,加强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加强空气污染等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及时治理干预。
第十三条 增强防灾减灾能力。
健全气象、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等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提高突发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完善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设施、措施。加强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等防灾减灾宣传培训、应急演练及救治。
第十四条 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和老年人跌倒致残。
开展儿童意外伤害社区、家庭综合干预,创造儿童安全生活环境。加强儿童步行、乘车、骑车和防范溺水、跌落、误食等风险的安全教育。
完善产品风险和伤害监测体系,实施产品安全预警和风险通报等干预措施,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发生。
改造易致跌倒的危险环境,提高老年人及其照料者预防跌倒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章 强化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 坚持保障基本,促进公平健康。建设适应多元需求、上下联动、衔接互补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推动康复服务从规模扩张的粗放型发展转变到质量效益提升的绿色集约式发展。
第十六条 扩大服务供给。
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整合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康复机构”)、设施和人员等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增加康复床位供给,建设具有一定规模,集医疗、康复、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康复专科医院。
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康复机构,依法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实用易行和受益面广的综合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推进社区康复。
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完善“治疗-康复-社区和家庭”的医疗康复服务链。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实施家庭医生优先签约服务,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实施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强化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利用社区资源,根据社区残疾人数量、类型和康复需求等设立康复场所,组织开展康复指导、日常生活能力训练、康复护理、辅助器具适配、信息咨询、知识普及和转介等社区康复工作。
依托现有的社区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社区康复活动,融入社区生活。
第十八条 实施精准康复服务。
在政府领导下,各级残联、卫生计生、扶贫办、教育、民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共同制订本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实施办法,确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制定年度任务计划,协调组织实施,统筹安排、使用相关经费。
针对残疾人的健康、日常活动、社会参与等需求进行评估,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并适时调整优化。
公布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确定残疾人康复评估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全程康复服务。
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适时提高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贴标准。
扩大残疾人康复服务面,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有效率。
第十九条 强化辅具功能。
支持康复辅助器具研发、推广和应用,强化辅助器具服务供给侧和需求侧的有效衔接和交互作用,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手段,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创新和配置服务深度融合,实现品质化、精细化、便利化发展。
推进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虚拟现实等新技术集成应用,形成一批高品质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
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保障制度,健全辅助器具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 实现信息共享。
推动残疾人康复大数据开放共享、深度挖掘和广泛应用。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收集、汇总残疾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建设康复服务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化平台,实现康复服务全方位精准、实时管理与控制,持续改进康复质量和康复安全,提升康复服务同质化程度。
第二十一条 建设人才高地。
建设精技强能、多科协作的康复专业人才队伍,鼓励医学及相关高等院校设置康复医学、康复治疗学和康复工程学等康复相关专业。
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
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研究与应用,提高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 提高履职水平。
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人道主义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学习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熟练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格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康复机构要为残疾人及其家属学习掌握康复知识和技能提供便利条件,引导和鼓励残疾人主动参与康复活动,残疾人的家庭成员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制定、实施康复方案,应当充分听取、尊重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告知康复措施的详细信息。
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殴打残疾人。
第四章 落实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负责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委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各级残联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加大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多渠道筹集残疾人康复资金,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帮助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
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并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
第二十五条 落实政策支持。
从事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资金、设施设备、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改善服务环境,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机制,保障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人员的待遇。
有关部门在培训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人员予以倾斜。
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单位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的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第二十六条 强化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建立流程规范、责任明确、跟踪落实的督查制度。
探索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残疾人联合会协调相关部门对康复机构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积极宣传引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运用各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大《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的普法力度,通过正面宣传、舆论监督和科学引导,增进全社会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开展进程监测,督促检查本实施细则的落实,如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