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部门决算

01.09.2016  03:03
   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概况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是湖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下辖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实行省以下编制、机构、人员、经费垂直管理的管理体系。承担着全省营业税等14个地方税种、5个社会保险费及7项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全省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地税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地方税收及法律法规规定税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负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编制、分配和下达税费收入计划,开展税费源调查,加强税费收入的分析预测,负责税收协议、协定的贯彻执行,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监督检查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六)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税收宣传。

  (七)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的垂直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武汉市地税局机关正处级以上干部及区地税局局长、市(州)地税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地税局班子成员,事前备案管理县(市)地税局局长。

  (十)负责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及行风建设,承担省局管理干部的监督及其案件查处工作。

  (十一)负责系统基层建设和工会工作,指导系统党的工作。

  (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5年湖北省地方税务系统决算单位构成

  湖北省地税系统纳入2015年度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共91个,按单位性质分,有行政单位91个,事业单位0个。截止2015年底,湖北省地税系统实有人员2.2万人(不含武汉市地税局)。

   三、2015年湖北省地方税务系统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2015年,是“十二五”以来湖北地税面临考验最多、挑战最大的一年,也是全省地税系统负重前行、积极作为的一年。一年来,省局党组团结带领全省地税系统干部职工,正确应对前所未有的复杂形势、困难和压力,始终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责任扛在肩上,把困难踩在脚下,牢记使命,忠诚履责,扎实工作,在严管干部队伍、恪尽地税职能、推动业务升级、规范行政管理中加速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圆满地完成了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关于部门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1、部门决算本年收入总计406,162.41万元。包括:

  (1)本年财政拨款收入132,581.31万元,为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本年其他收入273,581.11万元,主要为各级地方财政对当地地税部门的财政补助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等。

  2、上年结转和结余75,359.69万元,因以前年度支出预算由于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而结转到本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部门决算支出总计369,863.37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368,891.92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地税系统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以及税务办案、税务登记证及发票管理、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税务宣传、协税护税等税务管理事务方面的项目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709.22万元:主要用于地税系统所属行政单位离退休干部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工作经费支出。

  (3)医疗卫生217.56万元:主要用于地税系统所属行政单位干部职工的医疗保障经费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44.67万元:主要用于地税系统所属行政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4、年末结转和结余111,658.73万元:主要是当年或以前年度支出预算未完成,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是省以下各级地方财政安排给地税系统的经费补助,以及按规定动用的存款利息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和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四)一般公共服务:指用于各级地税机关及所属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税收征管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1、行政运行:指地税系统行政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指地税系统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税务办案:指税务稽查机构办案的支出。

  4、代征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指地税系统支付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征税款手续费。

  5、信息化建设:指地税系统用于“金税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指地税系统所属单位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为离退休人员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发生的工作支出。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指地税系统所属单位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2、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指地税系统所属单位开支的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其他经费支出。

  (六)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地税系统开支的用于职工医疗保障方面的经费支出。

  (七)基本支出:是地税系统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是指维持机构正常运转且可归集到个人的 各项支出。公用经费是指维持机构正常运转但不能归集到个人的各项支出。

  (八)项目支出:是地税系统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支出。

  (九)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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