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正式出台

26.12.2016  11:33

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6年11月2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9日王晓东代省长正式签署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2号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充分吸收了2014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颁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和中宣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十一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等重要精神,及时解决了我省出版行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亟待改进和加强的问题,着力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文化强省发展战略,建设学习型湖北,打造“书香荆楚·文化湖北”构想,对推进我省文化及出版业繁荣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办法》主要突出了规范管理和完善服务两大理念。

规范管理:为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出版物市场发展,《办法》对不得发行、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的非法出版物作出了列举式规定,对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办法》规定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置于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第十九条)。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版物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采取随机抽取监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对投诉举报多,有失信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纪录等情况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第二十二条)

完善服务:《办法》出台历时数年,从最初的《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到《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题目的改变意味着立法理念的转化,管服结合,更加注重提供优质服务,以完善服务与保障,促进我省出版物市场的发展与繁荣。《办法》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与保障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版物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城市人口规模和实际需求,结合商业网点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规划并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出版物发行网点(第二十四条)。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奖励、政府购买、项目补贴、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租金减免等措施扶持出版物发行实体经营网点的发展;应当加大对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对长期坚持立足农村、服务农村的优秀实体经营网点给予奖励。国家和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农村出版物发行连锁网点建设项目和相关的物流、信息等配套项目给予补助(第二十五条)。三是城镇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出版物发行实体经营网点预留经营场所(第二十六条)。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版物市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规范出版物市场公共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实现行业公共信息资源共享,优化行业公共信息服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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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