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官被刺案调查:行凶者被指不敬业常闹纠纷

22.09.2015  21:43

  43岁的胡庆刚被人认为“一根筋”。

  胡庆刚尿了裤子。

  搜到法院一楼时,法警陈锦敏发现了他。此时,胡庆刚站在墙角,手上拿着刀,大叫着:“别过来!

  陈锦敏发现,胡庆刚的裤腿湿了,站立处有一圈尿渍。

  半个多小时前,在这幢十堰法院办公楼的6楼,胡庆刚拿着水果刀,“像个疯子一样”,先后捅伤4名法官,其中一名法官前后身中7刀。

  胡庆刚是在领完二审判决书后拔刀行凶的,在这起劳资纠纷的民事案中,胡庆刚败诉。

  9月9日案发当天,十堰警方以故意杀人罪将胡庆刚刑拘。两天后,在央视的镜头中,胡庆刚在回答作案动机时说:“因为我不服!你说我败诉,你要说出个原因来。

   行凶

  被刺的四名法官所幸性命无碍。伤势最重的郑飞已经从ICU病房转出,其他三人则被转入心外科病房。

  9月9日一早,胡林没有觉察到多少异样,他和三哥胡庆刚一起合住。当天的一大早,胡庆刚就出门了。

  十堰中院的视频监控显示,当天上午9点33分许,胡庆刚来到中院的二楼入口。十堰中院有两个入口,法院工作人员一般从二楼出口进出,门口有法警值班;一般人员则从一楼信访大厅进出,需要经过安检。

  当天,胡庆刚戴着一顶白色帽子,穿着一件浅色T恤,下身是一条土黄色的裤子,黑色皮鞋。在法院二楼大厅,胡庆刚左手捏着一份报纸,右手拿着手机。谁都没想到,胡庆刚的右裤袋里,藏有一把折叠水果刀,展开有22厘米长。

  很快,一位女法官到二楼,将胡庆刚迎进去。这名女法官是刘坦,胡庆刚劳资纠纷案的二审法官之一。

  刘坦至今仍躺在十堰市人民医院心外科的病房内。据她介绍,当天是通知胡庆刚来取二审判决书的,二审胡庆刚败诉。在六楼法官办公室内,刘坦向胡庆刚解释二审判决的依据和原因,“十来分钟里,两人交流还算正常”。

  上午10时左右,没有任何征兆的,胡庆刚突然发难,一刀捅向刘坦的左胸,刘坦一下子瘫坐在椅子上。胡庆刚拔出刀,又捅向刘坦的右胸。

  坐在一旁的法官郑飞连忙起身救人,还未近身,就被胡庆刚连捅数刀。隔壁办公室的刘占省等几人听到动静,跑过来发现郑飞已经躺在地上。

  刘占省上前抓胡庆刚的肩膀,被胡庆刚反手一刀,捅在左胸。病床上的刘占省告诉记者:“刀伤10厘米,幸亏我比较胖,医生说,再深一点就没命了。

  刘占省的出现,救了郑飞一命。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介绍:郑飞前胸和后背被连捅七刀,刀伤贯穿右胸和后背,刺穿肺部,全身失血量达到三分之二,“抢救时,他身上的血几乎换了一遍”。

  凶案现场,胡庆刚还想捅刘占省,刘扬手挡开。见陆续有人赶来,胡庆刚开始往门外跑。民三庭庭长胡韧拦在门口,被胡庆刚一刀捅伤腹部。随后,胡庆刚顺着楼梯逃到法院一楼。

  十堰中院的一楼和停车场相连,中间有一道门,需要通行密码。胡庆刚慌不择路,跑进了“死胡同”,只得躲在一楼的墙角处,直到半个小时后被赶来的法警控制。

  被刺的四名法官所幸性命无碍。伤势最重的郑飞已经从ICU病房转出,其他三人则被转入心外科病房。胡庆刚被警方以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关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官司

  2015年3月23日,十堰茅箭区法院一审判决:“本院认为原告胡庆刚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原告胡庆刚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胡庆刚败诉。

  过去的一年多,熟悉胡庆刚的人都知道他在打官司。

  2013年8月13日,胡庆刚经人介绍进入十堰方鼎汽车车身有限公司(下简称“十堰方鼎”)上班。两个月后,胡庆刚告诉好友伍文强,十堰方鼎派他去武汉方鼎的工厂,“去武汉时,他还非常高兴,觉得是被重视了”。

  2013年年底,胡庆刚和武汉方鼎公司结算工资。“我哥发现自己的工资比同事少一半”,胡林说,这是胡庆刚要跟方鼎打官司的根源。至于工资为什么会比同事少一半,胡林也并不清楚,胡庆刚的一位工友认为,胡平时不太爱干活,经常跟企业闹纠纷,这可能是他工资少的原因。

  “他很不服气”,胡林说。胡庆刚因此与公司发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离职。

  2014年3月24日,胡庆刚向十堰市长热线投诉,称方鼎公司拖欠工资。两天后,十堰市劳动监察支队执法一科介入调查,该支队调取了方鼎公司的员工名册和考勤记录等,帮助胡庆刚讨回了拖欠的工资2157元。

  2014年8月27日,胡庆刚向十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理由是十堰方鼎公司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他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胡庆刚要求十堰方鼎支付其双倍工资43200元,支付加班工资8000元,拖欠工资赔偿金13163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000元,以及工作期间社会保险。共计6.6万余元。

  胡庆刚一位同在武汉方鼎工作过的工友程丽介绍,很多工友都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工资也是平常只预支生活费,其余年底一并结算。程丽认为,胡庆刚没签合同的原因,除了年龄较大且工龄较短外,他在厂里的人缘并不好。

  仲裁委调查后认为,胡庆刚提交的证据显示他曾在武汉方鼎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武汉方鼎”)做电焊工、烤漆工等,不能证明他也在十堰方鼎工作过。十堰方鼎是独立的法人,因此不能认定他和十堰方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胡庆刚不满仲裁结果,以同样的理由和诉求将十堰方鼎公司告上法庭。

  弟弟胡林说,十堰方鼎和武汉方鼎两个企业是一个老板,胡庆刚认为属于一个公司内的调动,因此只起诉了十堰方鼎。

  2014年12月,十堰茅箭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胡庆刚提交了5份证据:请假单、考勤证明、有十堰方鼎公司总经理签字的工资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单、武汉方鼎汽车车身公司的工作服,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十堰方鼎对胡庆刚提交的证据均有异议。法庭质证时,该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原告提供的请假单上没有公司领导签字或盖章;考勤证明和工资表均系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银行明细上没有记载被告方鼎公司向原告发过钱;而工作服也不是十堰方鼎的,不能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15年3月23日,十堰茅箭区法院一审判决:“本院认为原告胡庆刚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原告胡庆刚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胡庆刚败诉。

  一审败诉后,胡庆刚上诉至十堰市中院。再次败诉。

  新京报记者多次联系胡庆刚案一审、二审的办案法官和法院领导,对方均拒绝接受采访。据《财新》报道,十堰中院一名院长曾告诉该刊记者:“由于胡庆刚并未有与争议方方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法院只是依据事实,按照双方的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本身法院和任何人都没有利害关系。决定案件胜负的就是事实、证据。

  “他现在没有任何证据,首先劳动仲裁失败了,然后又起诉到法院。法院是讲事实讲证据的。你没有证据我是没有办法的。”该院长说。

  十堰方鼎董事长姚正新认可法院的判决。他表示,十堰方鼎和武汉方鼎都是独立法人,“叫方鼎公司的企业很多,每个公司的投资方和产品都不一样,你要想打官司,要凭着证据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