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

12.06.2014  19:46
      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工作又是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除了人民法院建立完善执行新机制,强化执行措施,争取社会各界配合等等措施外,强化人大的监督,争取人大的支持也是破解执行难问题的明智之举,笔者就结合司法实践对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的性质、现实意义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监督的性质

对法院的监督不仅有法院自身的内部监督,又有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监督、人大的权力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新闻界的舆论监督,以及公民的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从监督的性质上看,党委的监督属于纪律监督,检察院的监督属于法律监督,政协的监督属于民主监督,而人大的监督则属于权力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条规定:“审判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可见,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实质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和职责,属于一种权力监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属于法院工作的组成部分,很显然,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也是属于一种权力监督。

二、人大监督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现实意义

(一)可以保证法院执行工作依法进行。不可否认,当前法院执行工作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如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的财产难寻,被执行人财产难变现等。通过强化人大权力的权力监督,如对执行个案进行咨询,听取执行过程的汇报,可以促使法院的执行更趋于合法,从而保证法院执行工作依法进行。

(二)可以促进法院执行工作有效开展。案件的执行离不开人大的监督和支持,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通过主动向人大汇报,主动接受监督,使人大认识到其难处,继而通过采取监督的方式监督这些单位和部门主动执行,有效地促进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三)可以缓和申请人、被执行人和法院的矛盾,减少涉执行上访。通过加强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使人大及时了解法院执行的全过程,便于人大出面做些协调工作,从而缓和申请人、被执行人和法院的矛盾,近年来,县人大就对多起执行上访的案件做了卓有成效的协调工作,促使了当事人息诉罢访。

三、人大监督对法院执行监督的形式

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评议。这种形式是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形式,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每年的人代会上,法院院长所做的工作报告中,会就法院的整体执行情况进行汇报,人大代表可以对此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另一种是人大常委会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评议法院的执行工作,主要是人大常委会到法院现场视察法院的执行情况,通过调阅卷宗、听取汇报等了解法院的实际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法院根据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

(二)专项调研法院执行工作。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有关人员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专项调研,如对法院有关案件的执行进行专门调研,通过调研可以及时了解法院涉府案件的执行的难度、原因、并及时提出解决措施。笔者认为,该种形式对破解法院执行难极为有效。只有人大代表真正了解法院执行难中所存在的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

(三)临场监督法院执行。对某些典型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党委、人大、政府关注的案件,人大可以主动地,人民法院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到执行现场临场监督执行,这种形式既可以让人大代表现场了解法院执行工作,知道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处,也可以使人大及时监督法院的具体执行工作。

(四)鼎力支持法院执行工作。该种形式在实践中表现多样,各地人大大都会结合当地实际,为法院破解执行难出谋划策。尤其是面对涉府、涉人大代表案件时,人大的鼎力支持会为法院执行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该种情形的高级形式莫过于地方人大专门针对法院的执行的工作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制度上支持。(宜城市人大常委会  邢涛   谢翰墨)

责任编辑:郑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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