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建立四项机制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本网讯(通讯员 花丛笑) 检察官和律师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肩负重大使命,建立新型检律关系是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迫切需要,是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的必然要求,是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公诉人承担客观公正义务与律师承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义务的相结合。老河口检察院通过建立四项机制,构建了新型检律关系。
1、建立检律业务协作机制。一是落实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因为案件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性质、适用法律的认识往往具有倾向性,而来自律师的观点和意见是基于律师了解的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常常是从检察官思维以外的角度提出,与检察官的观点往往形成鲜明的对比,有助于检察官对案件事实、案件性质再认识,最终更接近客观事实;二是配合庭前会议制度。通过实行控辩双方的庭前交流制度,不仅可以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又能体现监督制约,保障辩方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公正。2013年以来该院检察人员共参加庭前会议3次,在会议上和辩护人交换意见,保证了庭审的顺利进行;三是善用法律援助制度。通过法律援助制度最大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实现检察官和律师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2013年该院办理的王某某故意杀人案时,经审查其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其杀死的对象为其家人,在没有人为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院向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辩护人函,要求该中心指派律师为王某某提供辩护,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2、建立检律信息共享机制。一是将该院和律师双方的业务资料、刊物、信息等除依规定需要保密外,适当途径交换、共享;实现检察门户网站与律协有关网站的互相链接,使检律双方互相了解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通过加强研讨活动,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共同提高业务能力;二是开通“律师阅卷、会见绿色通道”。通过建立微信、官方微博、电话咨询的方式,打造“三位一体”的联系渠道,全方位构建律师服务平台,对于前来阅卷的律师提供案件查询、摘抄、复制等工作的“一站式”服务,对需要会见的律师及时安排会见,对法律规定暂时不能会见的情况,做好解释说理工作,适时安排会见。 2013年至今该院共接待律师阅卷、会见等30余次,有效保障了律师的权利。
3、建立检律联席会商机制。一是与老河口及襄阳市律师协会建立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联席会商机制,互相通报工作情况,互相听取执业和履行职责情况的意见;二是遇到专项问题需要与对方会商的,随时提出会商要求并及时开展,会商后形成的书面意见,可以作为双方办案的参照,实现了检律之间的良性互动。今年1月该院在办理的刘某、雷某贩卖毒品案件时,发现有关毒品来源、毒品数量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该院积极联系相关律师开展联席会议,在会议上检律就争议点发表意见,后共同讨论协商,为案件顺利起诉开庭起到推动作用。
4、建立检律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征求并认真听取律师对检察工作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律师提的合理意见虚心接受,认真改进,真正做到“对抗不对立、交锋不交恶”;二是加强对律师办案规范化的监督,使其严格依法执业,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不搞证据突袭; 三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和律师相互监督违法犯罪及违规问题的发现、投诉、查处制度,尤其针对律师反映或投诉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要及时认真调查,情况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检察人员责任,做到有违必查有违必究,优化法制环境,加强行业配合监督与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