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标准

20.07.2015  18:45

(水保处)7月15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件规定,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由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征收部门负责核定征收,其中,生产建设项目跨市(州)的,由省级征收部门协助核定;生产建设项目在一个市(州)内跨县(市、区)的,由市级征收部门协助核定。未设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部门的区,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生产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级征收部门负责核定征收。 

对一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一次性计征;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2元。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2元计征;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平方米1元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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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责任编辑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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