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风景区审核评定列入省级权责清单

14.01.2016  12:21

(游 翔)近日,省水利厅正式公布省级水行政职权清单目录,“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审核转报”和“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两项工作名列其中。 

在全国全面清理行政权力、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大背景下,省水利厅争取省人民政府保留了“国家水利风景区审核转报”和“省级水利风景区评定”两项省级涉水行政职权,作为89项省级涉水行政职权中的“其他类”职权事项,为水利风景区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规定:“凡利用水利风景资源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必须报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水利风景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要和区域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审核,经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评定,由水利部公布。省级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地市、县人民区政府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提出水利风景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规划纲要和区域范围,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公布,并报水利部备案。国家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核,报水利部审定。省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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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责任编辑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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