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医闹”的受害者

19.12.2014  13:49

  因患者死亡,其家属向医院提出300万元的天价索赔,遭拒绝后,持续围堵医疗机构致其无法正常开诊、医生不敢上班。深圳市沙井街道永安门诊部及当事医生一纸诉状将患者家属告上法庭。日前,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患方医闹侵权行为成立,须赔偿门诊部经济损失500元并向当事医生赔礼道歉。(《深圳商报》报道)

  这一判决应该是依法惩治“医闹”的一个司法实践。“医闹”一词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末,伴随着整个社会的维权意识提升而产生。一般是出现医疗纠纷,患者方不接受医院的诊断和解释,认定医院“医疗事故”,而采取过激行为。

  医院和医生对“医闹”大都是“恨而怕”。有时,医院院长们开会,会不自觉地开成诉苦会。对一些患者家属“三不”——不作医疗鉴定、不走司法程序、不进行调解,只要求医院高额赔偿,许多医院考虑到自身形象,无奈妥协,给予进行部分赔偿,反而助长了“医闹”。后来,这种“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的后果是产生了“职业医闹”,闹来赔偿瓜分。一位院长透露,往往是医院赔的金额越高,职业医闹要价更高,与患者家属分成更多。

  一位持续关注医闹问题的政协委员曾经提供过一组数据,广东每年发生医疗纠纷、医闹事件有2.5万到3万例,约占全国的八分之一。东莞市社科院、东莞市卫计局的调查表明,2007年至2013年东莞市7家镇级医院,13家公立医院共发生医疗纠纷974起,群体性“医闹”事件为152起。2007至2013年东莞13家公立医院在医疗纠纷中支付了1984.58万元赔偿金,平均每年达到283.5万元。

  毫无疑问,“医闹”已给医院、医生以及患者人身安全带来了隐患,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被干扰,医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患者得不到应有的正常救治。2014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严惩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及限制人身自由,在医疗机构及其公共开放区域采取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方式扰乱医疗秩序或其他公共秩序等6种行为,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标志着法治的进步,是对有损公共安全以及他人利益者的行为的法律惩罚。但是,这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后续法律措施。预防、减少、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才是共同的目标,在这其中,要靠法治也应靠医患双方的理性提升。

  之所以出现医疗纠纷,与目前的“看病难、看病贵”有直接关系。而且,在以药养医的环境,医生开大处方、过多设备检查等问题普遍存在,加上医疗配置倒挂,患者集中在大医院,医生超负荷运转,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都与患者缺乏必要的沟通,本应充满人文关怀的医疗行为相当简单化程序化。这样,一旦出现纠纷,患者就把情绪发泄到医院和医生身上,扭曲的医患关系难以正常。

  目前医学,对人体的探究,还远不能让医生能对所有疾病进行完整准确的判断和治疗,而患者又缺乏一定的专业医学知识,因此容易形成冲突。如何对待治疗的效果包括对待死亡,是每个合格公民应该学习的课程。当然,如果是医院和医护人员的主观原因,比如设备问题、诊疗失误、疏忽差错等纯粹的技术因素,另当别论。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宝安这一判决看似是医院维护了自己的权益,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也证明了医生的清白,但是“医闹”行为给医疗机构造成的经济损失,给当事医生带来的精神重创和职业声誉受损,却是无法挽回的。可以说,这个判决没有胜者。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