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征收保障金的依据是什么?
征收保障金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第5号)、《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第334号令)、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5〕39号)。
3.谁应该缴纳残保金?
根据省政府的决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须按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年度缴纳保障金。
4.保障金的具体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保障金征收标准: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按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于安排,但需按比例缴纳保障金。安排1名育人或重残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5. 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上年度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单位应交纳保障金数。
6. 如何核定应缴纳的保障金?
根据《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核定和征收。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均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统一委托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并按现行规费征收办法和规定的解缴级次,实行就地征收管理。
7. 哪些部门负责征收保障金?
机关和财政补助的团体、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征收;有条件的地方,可由财政部门代扣。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管的原则负责征收。中央在鄂和省属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
8.缴费人的缴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每年6月30日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分别向应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在接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15日内,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交纳保障金。
9.我省地税部门从什么时间开始征收保障金?
我省保障金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
10、不按规定缴纳保障金会受到处罚吗?
对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