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规:住宅开11类公司不需业主“同意证明”

29.09.2015  17:59

  昨从武汉市工商局获悉,《武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下月起实施。《办法》规定,10月1日起江城的“投资关联企业”以及在“集中登记地”和入驻“商务秘书”的企业,将可实行“一址多照”。不过,武汉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也提醒,这些企业住所所使用的房屋依法应当是非住宅用房。

  同时,《办法》放宽了住宅用房作为企业住所登记的相关规定,现行规定要求对将住宅用房作为企业住所登记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而《办法》规定,将对从事计算机系统服务等11类项目的企业,在提交房产证等材料后,无需提交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证明,可直接使用住宅用房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但仅限于“一址一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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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