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技术评审管理、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0条,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从事活动应取得资质认定 据了解,《办法》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技术评审限45个工作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如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而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并未对技术评审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证书有效期延长为6年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而即将施行的《办法》将这一有效期延长至6年。《办法》规定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将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办法》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年限规定,体现国民待遇。延长了许可有效周期,优化了许可评审程序,减轻了机构负担。强化了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要求,突出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行业属性。落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机构严格自律。《办法》还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完善建立资质认定信息公开制度。国家认监委将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