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依法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04.04.2018  22:28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高检院服务创新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激励保障创新方面的重要功能,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深化和高质量发展,促进湖北全面建成创新型省份,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着力加强对科技创新的司法保护    

  认真落实高检院保障促进科技创新的工作要求,切实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严厉打击侵害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认真研究、慎重处理科研经费使用、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保护科技研发团队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发团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获取收益,符合法律法规和《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规定并符合有关协议的,不属于贪污、私分、侵占、挪用行为,不应当以犯罪论处。妥善处理涉及科技创新主体的案件,依法监督纠正执法司法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和划转科研机构、科技企业财产、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 

  二、着力营造支持企业创新的良好法治环境 

  认真落实中央、省委、高检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规定,认真落实“鄂检十条”。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为重点,形成保护企业创新、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健康成长的多元格局。加大打击侵犯企业产权犯罪力度,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创新权益及自主经营权等违法犯罪;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时监督纠正侵犯企业和企业家产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侦查权、审判权等公权力的监督,从刑事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审判和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依法保障涉案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点监督纠正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方式侵害企业和企业家产权的案件,对其中的涉嫌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移送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加强涉企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办理,畅通检察环节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处理有冤错可能的涉企产权案件。发挥熟悉法律政策、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较为紧密等优势,积极为企业创新提出服务性检察建议。  

  三、着力保障和促进新动能持续快速成长 

  加大对新经济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健康成长的各类刑事犯罪,为促进新动能持续快速成长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牢固树立包容、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依法妥善处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中的新类型案件,不轻易定性,不急于封堵,为新动能成长留下法律空间。发挥职务犯罪检察职能,依法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政府补贴资金发放使用等环节的贪污贿赂、渎职失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促进破除限制新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合理配置的障碍。依法打击破坏传统产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的违法犯罪,推进湖北传统优势特色产业创新发展。注重延伸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认真分析研判新旧动能转换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针对制度漏洞和社会治理薄弱环节,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保障新旧动能平稳转换、接续发展。  

  四、着力服务和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战略升级 

  围绕省委打造“双创”升级版的部署,主动对接创业创新司法需求,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强迫交易等侵犯创业创新者合法权益的犯罪。依法办理创业创新项目资金申报、验收、转化、应用、推广过程中的贪污挪用、索贿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加强对涉及创业创新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执行监督,促进妥善解决创新资金和收益分配、创新创业人才劳动争议、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军民技术等方面的纠纷。对办案中发现的政府职能部门在行政审批、税费征收、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等方面的违法情形,及时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营造开放公平公正的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各类人员创业创新热情。  

  五、着力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认真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要求,切实保护知识产权这一创新核心成果。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犯罪,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侵犯创新主体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打击涉及重大科研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业态以及网络侵权、反复侵权、恶意侵权、链条式产业化侵权、跨地区有组织侵权等犯罪活动。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侵犯知识产权的重大复杂案件,同级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上级检察机关派员加强全过程指导。依托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行政机关移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监督,着力纠正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适应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机制改革,加大诉讼监督力度,保障创新主体创新活力和收益,保护高科技企业、新经济组织核心技术和核心人才。探索成立专门办案组织,专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建立全省性的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专家智库,指导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加强对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等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大数据时代侵犯知识产权新型犯罪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  

  六、着力服务和保障创新产业聚集区建设 

  主动关注湖北国家创新型试点省份、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襄阳宜昌三个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武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和全省12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7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各级各类开发区、创新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创新实践,积极探索在创新产业聚集区有效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方法途径,为创新产业高质量、快速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和服务。加大对各类创新产业聚集区内黑恶势力犯罪和其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为创新产业聚集区建设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依法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创新产业聚集区建设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支持政府职能部门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公正高效的政务环境。注重研究创新产业聚集区建设中出现的新类型犯罪、疑难复杂案件,注重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办案,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为创新创业要素聚集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七、着力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 

  牢固树立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宽容失误者、惩治犯罪者的观念,切实营造支持创新、保护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办理创新领域案件时,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对科研人员合法的兼职获利、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依法予以保护;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健全检察环节对创新活动的容错机制,对创新中因风险决策、风险投资、探索失误造成的一定损失,不轻易以渎职犯罪论处;对创新过程中发生的轻微犯罪、过失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打着改革创新旗号,以假创新、伪创新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查处。  

  八、着力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 

  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教育、预防等检察职能,保障和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办案过程中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科技专家、法律专家的意见,防止因方式不当影响正常的创新活动和企业生产经营。对重点科研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和涉嫌犯罪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骨干等人员,慎用逮捕等强制措施。对已经被采取逮捕等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科研单位、企业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防止因办案造成科研项目中断、停滞,防止因处置不当造成科研成果流失。慎重着警服、开警车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办案,慎重宣传涉及创新工作和创新主体的案件,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造成不利影响。  

  九、着力畅通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检察“绿色通道” 

  尊重创新驱动发展规律,积极拓展法律服务渠道,依法保护创新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实现服务的最佳效果。进一步畅通检察机关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绿色通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综合受理接待中心、12309检察服务中心和派驻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检察室的作用,探索在创新产业园区设立检察工作服务站、联络站或开展巡回检察,鼓励检察官作为“法律服务联络员”联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新企业、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打造鄂检微信公众号服务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零距离”的法治宣传和服务,使各类创新主体能够在“家门口”看到检察官的身影、听到检察院的声音。对创新主体提出的司法需求和司法救济请求,在第一时间予以回复。建立与科技、知识产权、商务、市场监管、经信委、工商联等有关部门的制度性联系,对重大创新活动,可以应邀适时介入,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加强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增强维护创新创业的整体合力。发挥鄂湘赣检察协作机制作用,加强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的合作,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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