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14年3月 25 日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湖北省民政厅厅长 彭 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修订《实施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完善基层民主制度,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以扩大有序参与、推动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发展基层民主,要畅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省委十届四次全会也指出,积极发展基层民主,推进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及时修订《实施办法》,既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推进我省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基层群众民主权利,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
(二)修订《实施办法》是解决农村治理中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客观要求。修订《实施办法》是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项目,也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的工作。2001年3月30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实施办法》。现行《实施办法》颁布实施13年来,极大地推进了我省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的发展,有效保障了农村基层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项惠农政策的不断落实,农村社会形势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村利益格局也在不断调整,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行《实施办法》已难以解决农村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一是村委会与乡镇及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够明确,导致村级工作压力和负担过重;二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约束性不强,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致部分民主决策流于形式;三是村务监督和考核机制不完善,使得部分民主管理工作得不到有效地落实。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在民主决策、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都作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我省现行的《实施办法》也应作出相应的修改。2012年9月,民政部、中纪委、中组部等12个中央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的意见》,对村级民主监督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及时修订现行《实施办法》,是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客观实际,解决农村社会治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我省法规与上位法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契合,不断推进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客观要求。
(三)修订《实施办法》是规范村委会工作,保障今年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的现实需要。《实施办法》是农村基层干部群众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依据,也是村委会组织及其成员权力运行的重要规范。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和《湖北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的规定,今年我省将举行第九届村委会换届选举,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来保证和规范新一届村委会等组织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为确保《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村委会的地位和作用,规范村委会组织依法履职,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化建设,不断提升全省村民自治水平,及时修订《实施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草案》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关于村委会与乡级人民政府的关系问题。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乡级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与被指导、支持与被支持和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为适应农村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乡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内容和范围(第四条)。对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五条),根据形势的发展,增加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等内容。
(二)关于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问题。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级重要的议事决策机构,也是群众参与村级事务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有效平台。实践证明,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在我省新农村建设和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村民会议组织难度大,成本高,绝大部分地方农村除了换届选举时召开村民会议,平时基本上没有召开村民会议;一些地方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结构不合理,村民代表素质不高,议事能力不强,影响村级事务决策的科学性;原实施办法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效力以及保障措施没有做具体规定,导致出现违规行为后缺乏必要的处理依据。鉴于此,根据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农村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实际,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关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规定:一是将村民会议职权的规定作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第十条),二是规定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第十一条),三是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召集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第十二条)。
(三)关于村委会运转及村委会成员的保障问题。近年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村委会组织运转和村委会成员基本待遇的政策和具体措施,逐步建立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和村委会成员激励保障机制,有效保障了村委会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工作的开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把“真正重视、真情关怀、真心爱护农村基层干部”的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激发村委会成员为民服务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结合实际,修订草案增加了关于村委会组织运转和村委会成员的有关保障激励条款(第八条、第九条)。
(四)关于村务公开和村务监督的问题。村务公开和村务监督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也是群众最关注的工作。这项工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村党群干群关系、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从整体上看,全省农村村务公开和监督工作是有效的,群众是比较满意的,但有些地方也存在机构不健全、责任主体不清晰、职责不明确、制度不完善或者不落实,村务公开流于形式,对公章管理、档案管理等重点工作缺乏强制性的规定,对村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缺乏力度,等等,群众意见较大。针对这些情况,修订草案明确提出村委会要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对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对村务公开的形式也作了具体要求(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同时为了推动村务公开的落实,加大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和督促,将原有的村民理财小组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机构的职责进行整合,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第十九条),明确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权以及村民对村务公开的监督权,规定了村民要求村务公开的程序和办法,村委会对村民的要求必须作出明确的回应,增加了不依法进行村务公开的情形和相应的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此外,修订草案还针对当前村民自治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新增了对村干部民主评议的规定、村委会公章的管理、村级档案的管理以及村委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内容,为村委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村委会开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五)制度廉洁性审查情况。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0〕42号)要求,省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制度廉洁性审查。认为《修订草案》将预防腐败的要求贯穿于制度建设的始终,没有滋生腐败的漏洞,没有扩张权力、减免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权力配置、职权划分、程序设计符合国家法律和我省村民自治工作的实际需要,监督机制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健全,符合我省制度廉洁性的规定。
以上说明和《修订草案》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