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还钥匙提前离场 租户不交租金算违约
房屋沉降租户提前“离场”
2011年1月,刘钢租下江岸区某小区一商铺用于经营办公,与户主童敏签下一份为期3年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金一年一交,物业费、水电费等刘钢自行缴纳,童敏收取5万元转让费和3000元租赁保证金。
2012年初,商铺所在楼栋因地陷发生沉降,4月中旬,小区物业开始对沉降进行维修。刘钢考虑到地陷可能影响经营,于是推辞维修,另觅门面。
多次交涉无果,双方一直未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同年6月17日,在物色到新的商铺后,刘钢在未归还房屋钥匙和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将公司搬走。
2012年12月,到了第三年交租金的日子(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的租金3.6万元),童敏找到刘钢要租金遭拒。刘钢认为,自己早已“离场”,没有道理继续交租。
未交钥匙双方租约尚存
去年7月,童敏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合同,刘钢腾退房屋并支付同年2月至6月期间的租金1.5万元,及至腾退之日的房屋占用费3000元/月、物业费1800元、违约金6000元。
诉讼阶段,刘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童敏退还转让费和租赁保证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钢虽提前离场,但一直未将房屋钥匙归还,无法证明何时搬离。根据合同规定,刘钢累计拖欠租金达30日,应属违约,童敏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而转让费包括了店铺的装修费用等,实为童敏出租房屋时所附装修的价值,不应退还。
法院一审判决刘钢支付3个月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共1.68万元,童敏退还3000元租赁保证金。刘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志军介绍,未正式办理手续解除合同,合约双方就仍应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刘钢本应支付合约期内未交的6个月租金,但作为房东,童敏未适时采取措施收回房屋以防损失扩大。因此结合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履行期限、宽限期,法院对其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支持,故仅判刘钢支付3个月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