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人代会“零议案”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都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的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由此可见,每年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有关方面都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议案一经审查通过,一般都应列入大会议程,提交大会表决。
然而这些规定和要求在一些地方并未落到实处,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很少或者从未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二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较少,或者是所提议案不具备条件要素,无法列入议案;三是即便是代表所提议案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未超过时限要求,也未作为议案处理。原因是代表所提议案如果作为议案处理,就必须列入大会议程,提交大会表决,增加会议内容。因此,为了图省事、怕麻烦,一些市、县级人代会干脆直接就不列议案,有议案的也全部作为批评和意见、建议处理。这种做法几乎成为潜规则,作为一种惯例而被市级以下人大广泛采用,尽人皆知。所以,就不难理解在一些地方,为什么人代会上会出现议案越来越少,有的甚至是“零议案”这种非正常现象了。
一年一度的人代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集体行使权力、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是人大代表参政议政,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人代会上,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议事决策,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最重要的形式之一就是通过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反映社情民意,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促进“一府两院”工作。从这个角度讲,议案的多少不仅体现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水平,更决定着人代会质量的高低。时下,一些地方人代会上数十年没有一个议案,或者是长期不立议案,一方面说明一些地方人大对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清,民主法治意识不强,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未能有效发挥;另一方面反映出的是有的地方漠视法律规定,不尊重民意、不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和不认真履职行权。这种做法肯定不合民意,也有违法律规定,实质上是不尊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表现,与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实现人大 “法定权力”的要求格格不入、背道而驰,必须尽快加以改变。
因此,人代会上,无论法律明确规定的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还是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只要符合规范要求,都应该列入大会议程,作为议案处理。议案一经大会通过,就具有法律效力,有关机构就应该认真办理。不能因为议案少,为了简单省事就不列议案,更不能将符合规定要求的议案全部转作意见建议处理。(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大财经工委主任 张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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