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湖北省旅游条例》6月1日起实施 强制购物最高罚2万
1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10年来我省首次修订旅游法规。
针对当前旅游业发展存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创新立法,在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旅游者权利与义务、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监管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亮点颇多。
景区涨价要召开听证会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许多景区在旺季突然涨价,引起广大群众和游客不满。针对这一现象,《条例》规定,旅游景区调整价格,要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并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今后景区门票不能再“想涨就涨”。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票价应当与其规模、等级相适应,并保持合理、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景区票价,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强制游客购物最高可罚2万
针对旅游市场中存在的强迫消费、欺客宰客等现象,《条例》规定,旅游者对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有知情权,而且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有权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
如果旅游经营者强制、纠缠、诱骗或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旅游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可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及导游有上述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据了解,修订前的《湖北省旅游条例》在旅游者权益保障方面也做了相关规定,但没有明确的罚款标准,此次修订,意味着该条款的法律责任由“软”变“硬”。
鼓励旅游电商规范网络旅游秩序
线上旅游竞争日渐趋于白热化,由于法律监管仍不太成熟,旅游网络秩序亟须规范。《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完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网络开展旅游信息发布、查询、预订等服务。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支付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应当从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并向旅游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安、工商行政、旅游、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规范网络秩序。
《条例》还在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俱乐部、车友会、网络旅游经营者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企业失信惩戒记录需公开
旅游者出行,往往想挑一家讲诚信、有品质的企业,希望遇到服务好、业务精的导游,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建立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公开相关资料信息。
《条例》在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开旅游企业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企业和从业人员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鼓励和支持各类旅游行业协会对其会员企业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和行业诚信自律规则,促进旅游企业诚信经营。
景区要设最大承载量
今年元旦,发生在上海外滩的踩踏事故,给所有旅游景区上了沉重一课。反观我省旅游景区,每逢黄金周、节假日,也是人头攒动、拥挤不堪,不仅使游客游兴大减,且极易发生群体安全事故。
对此,《条例》规定,旅游景区要设置最大承载量。《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景区应当建立门票预约制度,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在旅游旺季通过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景区入口处等,公布景区的实时流量和最大承载量,对景区游客进行最大承载量控制。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景区应当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旅游场所特种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检测,向游客告知游览设施设备的最大承载人数并进行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