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众多新规添惊喜 湖北团代表审议民法总则草案速记

11.03.2017  15:34

  图为3月10日下午,张晓山代表在小组审议时发言。(张朋 摄)

  图为3月10日,分组审议时,谭伦蔚代表(左)和蔡学恩代表就民法总则草案进行交流。(张朋 摄)

  一个人的一生,有可能不与刑法打交道,却不可能不与民法发生关联。

  历经9个月,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正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将给我们生活带来什么改变?昨日,在湖北团代表的审议中,记者捕捉到许多令人惊喜的信息。

  胎儿拥有继承权了

  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源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蔡学恩代表说,民法通则只是粗疏勾勒私权利的大纲,总则却可以称为总纲,是新时期公民权利“百科全书”的开篇之作和点睛之笔。“其中一个非常大的亮点,就是对胎儿权利的保护。”蔡学恩指着第17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是说妈妈肚子里的胎儿,是可以继承父辈财产的。“妈妈不能擅自主张,随意处置胎儿的财产。”蔡学恩补充:“只有一种情况下这种继承权无效,就是草案中说的,‘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代孕的、未婚怀孕的、试管婴儿是否都同样有民事能力?”民进湖北省委员会秘书长周建元代表建议,对这类现象进行法律解释。

  Q币、“屠龙刀”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制定中,三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5503人次提出的70227条意见。湖北团的吕忠梅代表多次参加意见征求会并提出意见建议。“民法总则及时回应了社会和民众的重大关切,既有中国所特有的问题,也有时代发展体现的新问题。”吕忠梅说。比如,民法总则草案第131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互联网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产生了新的内容,如Q币、游戏账号里价格不菲的‘屠龙刀’等,账号被盗,装备丢失,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可以得到保护。”蔡学恩说。

  荆州市副市长孙玉秋代表认为,这一规定是对财产内涵的完善,意味着民法典将正式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不容侵犯,适应了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

  为见义勇为者“护身

  “有老人摔倒了,扶起来之前,先拍一张照片,或者去找一个证人,这样的话题曾在网上备受关注。”孙玉秋说,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一直是公众的呼声。

  草案第187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匡正了社会风气。同时草案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鼓励了见义勇为的行为。“见义勇为是高尚可贵的品格,但义举有风险。如果见义勇为者陷入困境,受助者却持漠视态度,必然使得见义勇为的社会价值贬损。”孙玉秋说。

  捍卫个人信息安全

  去年8月,山东女大学生“徐玉玉案”惊动全国,电信诈骗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成为威胁公民权利和公共安全的重大挑战。

  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多位受访的代表表示,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草案,是对电信诈骗犯罪的立法宣战,意义重大。“据统计,半数以上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与个人信息泄露有关。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草案,为未来制定单行法或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提供了依据。”周建元代表说。

  武汉大学党委书记韩进代表认为,信息泄露和买卖往往是在受害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这一行为本身是非法的,而且是违背个人意愿的。他建议将草案第114条“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修改为“不得买卖、非法提供或者违背个人意愿公开个人信息”。(陈会君 周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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