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制定文明创建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不达标不得参评

29.04.2015  13:13

   湖北日报讯(记者黄璐、实习生万禹杉)日前,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北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规定存在环境保护不达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等情景的,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文明称号;凡撤销文明城市(村镇、单位)荣誉的,不得申报下届评选。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创建工作的总体原则、创建标准、申报程序、管理办法、奖惩措施等都进行了明确规范,力求文明创建工作全覆盖,提升全省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整体水平。

   参评文明城市的基本标准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绿地率≥25%,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满意率≥70%。《管理办法》要求,在评选届内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等情形不得参评。对文明城市(村镇、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创建工作严重滑坡的城市,撤销其称号,并不得申报下届评选。

   文明村镇实行自愿申报、递级申报原则,省委省政府还将对省级文明村镇给予奖励;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包括领导有力,思想教育深入,文化氛围浓厚,管理民主科学,服务优质高效,工作实绩突出、内外环境优美等,荣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在获奖届期内每年发放一次文明单位创建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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