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制定文明创建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不达标不得参评
26.04.2015 10:22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日前,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北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规定存在环境保护不达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等情景的,取消参评资格或撤销文明称号;凡撤销文明城市(村镇、单位)荣誉的,不得申报下届评选。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对创建工作的总体原则、创建标准、申报程序、管理办法、奖惩措施等都进行了明确规范,力求文明创建工作全覆盖,提升全省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整体水平。
参评文明城市的基本标准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绿地率≥25%,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满意率≥70%。《管理办法》要求,在评选届内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等情形不得参评。对文明城市(村镇、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创建工作严重滑坡的城市,撤销其称号,并不得申报下届评选。
文明村镇实行自愿申报、递级申报原则,省委省政府还将对省级文明村镇给予奖励;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包括领导有力,思想教育深入,文化氛围浓厚,管理民主科学,服务优质高效,工作实绩突出、内外环境优美等,荣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在获奖届期内每年发放一次文明单位创建奖。(黄璐、万禹杉)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26.04.2015 10:22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