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上大人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接堂”商标权一案
1998年,宜昌市旅游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依法注册“接堂”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1173715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包子。2009年5月,该商标被核准转让给宜昌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上大人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后,在其经营的餐馆内使用“接堂”商标出售包子,餐馆菜单上列有“接堂包”。宜昌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该情况后向宜昌上大人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使用“接堂”商标。2014年1月,宜昌上大人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菜单上使用的“接堂包”更改为“大人接趟包”。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宜昌上大人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后,未经“接堂”注册商标所有人宜昌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服务场所使用“接堂”商标向消费者出售包子,侵犯了宜昌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接堂”商标专用权。2014年1月后,宜昌上大人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餐馆菜单中改用“大人接趟”名称出售包子,“大人接趟”与“接堂”商标在文字字形、含义、读音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且宜昌上大人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仅在其经营的“上大人”餐馆内使用“大人接趟”名称出售包子,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因此不构成侵权。综合上述情形,考虑到宜昌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对“接堂”商标的使用情况及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判决:宜昌上大人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宜昌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裁判要旨及典型意义: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接堂”包子作为宜昌市的“老字号”特色小吃,被依法注册商标后,其商标权人对该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甲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包子上使用“接堂”商标,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老字号是历史悠久的民间特色品牌,是几代甚至几十代人心血和智慧的结晶,具有很强的民族和地域特色。近年来,老字号商标被侵犯、抢注的事件频频发生,严重阻碍了老字号企业的继存与发展。建议:一是充分认识民间特色品牌的经济、社会价值,增强相关权利人的品牌保护意识、打造特色文化品牌;二是加强对民间特色品牌的司法保护力度,打击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