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拟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外来人口首次纳入救助范围
昨天从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送审稿)》征求市民意见,其中,首次将办理了居住证的外来人口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据悉,该《暂行办法》一旦正式通过施行,原《武汉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将废止。
本征求意见截止至2016年4月18日,意见和建议请发到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等特困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的初衷就是兜底线、救急难。《暂行办法》中对此界定为: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暂行办法》拟首次将办理了居住证的外来人口纳入救助范围。本市户籍居民,或者虽非本市户籍居民但持有本市居住证的,由居住满一年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居住未满一年的,本市户籍居民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持有本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居民,由居住证办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
同时,《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有私家车,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以及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参与其他非法活动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等6类情形的家庭,原则上不予进行临时救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家庭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
因无钱就医或其他原因暂时无钱解决基本生活的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
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在本市无亲属投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