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主要媒体刊发新闻之十四:省政府法制办公布物业管理条例听证会报告

30.10.2015  16:33
      湖北日报讯  (标题:我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顺民意再作修改)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报告》。报告称,已采纳听证会代表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完善。
        报告指出,在业主权利保障问题上,条例草案根据代表意见,将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由每届5年调整为3年,规定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就代表提出业主可采取委托方式行使业主权利的建议,草案予以采纳,并明确委托应当以书面方式并提交业主委员会。
        对提高专项维修资金利用率问题,代表一致认为,地方条例要解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题,切实发挥资金作用问题。草案采纳了建议,就紧急情形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作出专门规定,简化业主表决和资金审批程序,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直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紧急情况维修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即时核准,列支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
        对于物业用房与设施设备配套问题,有代表提出原草案规定,新建住宅物业按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备物业用房,没有兼顾到建筑面积较小的小区具体情况,建议除明确物业用房配置比例外,还应规定物业用房配置的最低面积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场所配置标准,保证政策的可行性。草案采纳了以上建议,规定新建住宅物业服务用房按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并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此外,报告还就代表普遍关心的物业交付后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问题、专业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问题和小区停车库及车位的管理问题进行了说明与反馈。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做好条例草案的审修工作,在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楚天金报(标题:我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再作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连任不得超过6年,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可“跳级”,物业用房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小区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建停车位,开发商不得私自售卖……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听证会报告》。报告显示,已采纳听证会代表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完善。下一步,省政府法制办将继续对条例草案进行审修,在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业委会委员连任最多不超6年:省政府法制办根据代表建议,将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由每届5年调整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是不能超过两届。也就是说,委员不能无限期连任,且连任不能超过6年。
      对提高专项维修资金利用率问题,草案采纳了代表建议,就紧急情形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作出专门规定,简化了业主表决和资金审批程序,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直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紧急情况维修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即时核准,列支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
  物业用房不少于100平方米:对于物业用房与设施设备配套问题,有代表提出原草案规定,新建住宅物业按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的比例配备物业用房,没有兼顾到建筑面积较小的小区情况,建议除明确物业用房配置比例外,还应规定物业用房配置的最低面积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场所配置标准,保证政策的可行性。
      草案采纳了以上建议,规定新建住宅物业服务用房按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并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空置房物业费按约定收取:关于小区停车库及车位的管理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及收益处分,由当事人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小区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满足业主需求后,小区停车位、车库有富余的,可临时出租给其他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于交房后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问题,昨日,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家规定,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放开价格,因此,对于空置房物业费具体费用标准,由业主和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关于小区公共专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草案作出规定,对已建小区专用设施设备移交、改造费用承担等事项,授权由市、州自行制定。


        长江商报:(标题:我省采纳“物业管理条例”听证会建议,拟规定业委会连任不超两届)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经过举行关于《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听证会,采纳立法听证会代表意见建议,对草案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业委会委员任期调整为3年

  听证建议:业主可以采取委托方式行使业主权利建议。

  草案规定:将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由每届5年调整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可采取书面方式提交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权利。

  空置期间物业费由合同约定

  听证建议:建议空置房屋物业费用以打折方式收取。

  草案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放开价格,具体费用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业委会工作场所得到保障

  听证建议:除明确物业用房配置比例外,还应规定物业用房配置的最低面积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场所配置标准,保证政策的可行性。

  草案规定:新建住宅物业服务用房按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并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公共道路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

  听证建议:应加强小区内车库车位管理,切实保障业主优先使用。

  草案规定: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及收益处分,由当事人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设置的停放汽车的场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在满足业主的需求后,停车位、车库有富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审批程序简化

  听证建议:要解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题,切实发挥资金作用。

  草案规定:紧急情形下,简化业主表决和资金审批程序,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直接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紧急情况维修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即时核准,列支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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