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出台《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2005年设立省政府法律顾问室,2008年印发了《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近年来,全省17个市、州、林区、直管市和部分省政府部门先后建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较好地发挥了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仍然滞后,没有实现全覆盖,存在机构设置不适应、人员配备不适应、运行机制不适应、制度建设不适应等问题。加快在各级行政机关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大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更好地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2016年6月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普遍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8年全面形成与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政府法律顾问体系。
《意见》强调,要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和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专兼职法律顾问队伍,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县级以上政府依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室,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承担本部门法律顾问日常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有关内设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机构)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实现资源共享。
根据《意见》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参与本级政府、本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或法律风险评估;参与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参与本级政府、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中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本级政府、本部门重大民商事行为提供合法性审查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代理本级政府、本部门参与诉讼(仲裁)活动和处理非诉讼纠纷;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和实施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负有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意见》还详细规定了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选聘程序,政府法律顾问履职要求、运行机制、管理保障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