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政策水利用地征房有新规定

13.08.2015  19:11

(厅规科处)7月6日,王国生省长签署第380号省政府令,颁布《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五十六条,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旨在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同时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不得在补偿协议签订之前,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前,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如有违反,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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