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改革奖建澄清保护机制 湖北率先立法促全面深化改革
湖北全面深化改革获立法保障。1月1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以下称条例),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湖北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方向,并对各改革主体的工作职责、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作为国内率先通过立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举措,条例力求从制度设计上解决当前改革中实际存在的不敢改、不愿改、不会改、改不起和改革不实、不深、不细等问题,营造勇于改革、鼓励创新、崇尚成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为推进湖北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坚持湖北全面深改五项基本原则
条例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决策,顶层设计、基层首创,立法引领、法治保障,统筹协调、循序渐进,公众满意、成果共享的基本原则。
设立“湖北改革奖” 干部选拔任用与改革挂钩
条例提出,将设立“湖北改革奖”,对在改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改革项目促进资金,对本地区重点改革项目、年度优秀改革项目、困难地方和单位承担的改革试点项目和其他确需资助的改革项目予以支持。条例还要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选拔任用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且实绩突出的干部。
明确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职责
条例规定,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对全面深化改革负有组织领导、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考核评价等职责。
省深改办副主任郑军介绍,将软性的统筹协调通过立法变为硬性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依法履职,有利于改革的决策实施、监督考核和改革工作的持续推进。
建立澄清保护机制 四类情况不问责
条例提出建立信访事项澄清保护机制。要妥善处理涉及改革的信访事项,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属实的,依法处理;对反映的问题经查不属实的,及时澄清是非,消除负面影响,依法处理诬告和陷害行为。
条例建立了“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机制。根据规定,改革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但若符合以下情形,则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相关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未非法牟取私利的;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黄啸、朱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