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地税部门支持创新企业做大做强,为万众创新“加油助力”
一是在鼓励企业研发投入方面,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是在鼓励技术成果转化方面,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在鼓励创业企业投资方面,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后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是认真执行新出台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资金紧张,制造业投资增速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需要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级。国务院2014年底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六大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等。
五是支持创新湖北建设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省地税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湖北建设和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制定了支持建设创新湖北、促进东湖示范区自主创新20条税收政策意见。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按照国务院部署,推广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六是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3〕60号)精神,省地税局先后召开了多次政策座谈会,广泛征求在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政策需求和政策建议,参考了国家现有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的先行政策,围绕落实省“黄金十条”,明确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或团队在鄂转化科技成果,在取得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时暂不征税,在转让其股权、出资比例和获得分红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统计,2011年以来,全省严格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共有1200余户次纳税人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发生额近60亿元,减免企业所得税约15亿元。2008年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全省经认定的由地税部门负责管理的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930户,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35.78亿元。2011年以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企业30余户次,减免企业所得税近1亿元。享受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近30户次,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6亿元。自去年底出台固定资产加速折扣政策以来,到2015年一季度全省申报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企业有4000多户,加速折旧额近5亿元,正常折旧额2亿多元,影响应纳企业所得税6000余万元。
为支持创新湖北建设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截止到2014年,为示范区2389户次企业减免税近6亿元,已试行的先行先试政策减免税收1.5亿元。这些措施涉及多类型、多税种税收优惠,针对性、操作性强,有利于解决企业创新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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