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鄂州一物业公司被罚4.91万

22.10.2014  11:37

10月20日,鄂州支队鄂城大队依法对名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擎天华府物业管理处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处以4.91万元罚款,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管理处限期整改。

10月10日晚21时21分,鄂州市擎天华府小区2栋16-23层电路井起火。火灾发生后,鄂州市119指挥中心调集2个执勤中队5车26人赶到现场扑救。消防官兵在扑救火灾的过程中,因楼道内消火栓无水,严重影响了灭火救援行动,所幸火灾被成功扑灭,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

经鄂城区公安消防大队调查取证,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为方便管理,在明知消防设施不能擅自停用的情况下,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导致救火过程中,室内消火栓无法出水,严重影响了灭火救援行动。鄂城区公安消防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对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物业管理员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处罚,并责令整改。

为进一步提高物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推动全市小区物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鄂州支队积极联系鄂州日报、鄂州电视台、楚天时报等当地主流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曝光,有力的打击和震慑了消防违规违法行为。目前,该物业管理公司正在积极配合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