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村报账员挪用资金69万 被判刑3年缓刑5年

05.03.2015  11:44

        (来源:汉网    作者:  何利  编审:程勇)从2007年起,张某开始担任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马湾村报账员(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事业单位把从银行取到的现金支出后向会计核算中心报账的人员),主要工作是协助当地政府为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同时对村民有争议的补偿款进行暂时保管。

        一开始,农民出身的张某一直都兢兢业业,相关账目也做得清清楚楚。不过从2009年11月份开始,张某开始动了歪心思。一次偶然的机会,他接触到某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对方的宣传,让张某看到一个全新的赚钱门道。

        由于自己并没有多少钱可用来投资个人理财产品,张某很快想到他管理的村集体资金。原来,2007年9月,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开始实行集中核算。经马湾村相关负责人同意,身为报账员的张某以其个人名义到银行办理一个账户,供该村集中报账使用。而马湾村从三官殿财政所借备用资金共计7400多万元转存在该账户中,准备用于该村集体日常开支和农户征地补偿款的发放。

        想到这一点后,张某很快从该账户中支取30万元,然后转存到自己在另外一家银行的个人账户,并用来购买个人理财产品使用。截至2012年8月案发,张某挪用资金购买个人理财产品共获利2137元。

        两次挪用资金供侄女购房

        张某挪用资金的行径暴露后,警方对其挪用手法、时间、金额及资金去向都作了详细的调查。结果发现,在2009年至2012年间,张某共计3次从自己掌管的账户中取款3次。除了用来购买个人理财产品外,张某将挪用的大部分资金都借给自己的侄女,用来帮她在武汉购买房产。

        2009年11月,张某接到侄女张某某从武汉打来的电话。电话中,张某某声称要在武汉购房,还差30万元,希望张某能帮忙。

        侄女张嘴问自己借钱,张某爽快答应了。几天后,他从自己掌管的村集体备用资金账户中取款28万元,然后加上自己另筹的2万元,将其存入自己的另外一个账户,以汇款的方式将这30万元汇给张某某。

        2010年1月18日,张某某用此款在武汉市古田四路购得一处建筑面积为20.34平方米的商业服务性用房。10天后,张某某又以汇款的方式偿还24万元借款给张某。这笔钱,按照张某的要求直接汇进他掌管的村集体备用资金账户。

        这一过程,法院认定张某挪用资金4万元(24万元使用期限未超过3个月,不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

        以同样的手法,张某又于2012年1月,再次将35万元借给侄女张某某,供其在武汉市东湖关山大道购买了一处建筑面积为136.05平方米的商业服务性用房。同年9月,张某某以汇款方式还款35万元给张某。该过程经法院认定,张某挪用资金35万元。

        累计挪用资金69万

        获刑3年,缓刑5年

        2013年年底,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对张某挪用资金案进行审理。一审判决张某犯挪用资金罪,累计挪用资金69万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同时判处张某挪用资金购买个人理财产品所获收益2137元上缴国库。

        不过宣判后,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抗诉,理由是张某挪用资金罪属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对其量刑畸轻。同时丹江口市检察院认为,应对张某处以“五年以上”的量刑。对此,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并提出与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基本相同的抗诉意见,同样认为张某案量刑畸轻。

        日前,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对张某挪用资金案进行二次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确实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其用于个人盈利的30万元本金已经偿还并用于发放该村农户的征地补偿款,个人所获收益也已退赔,案发时被其挪用的款项中有2万元尚未归还,但在案发后侦查机关所扣押的其个人资金足以弥补,故张某的行为没有给村集体造成实际损失,因此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于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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