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拟出台指导意见规范物业公司退出小区

05.04.2016  09:03

  两成业主联名可启动解聘物业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能否单方面退出小区服务?业主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后小区管理如何衔接?随着物业服务市场快速发展,我市居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更换也更为频繁。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居民小区的流程,武汉市制定了《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3月31日开始在武汉政府法制网上征求公众意见。

  物业企业不得擅自退出

  解聘物业公司需表决“双过半

  《意见》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期满未续约,或者当事人依法、依约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住宅小区管理的情形。

  什么条件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小区?

  《意见》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或者未明确具体期限,但业主大会依法、依约作出决定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且已生效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小区。此外,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且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约的,或物业服务企业因破产或资质被注销、吊销等原因致使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退出小区。

  《意见》同时规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约定的期限或解除合同条件终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在续聘、解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必须召集业主大会。要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达到业主大会表决“双过半”要求,即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表决同意。

  激活“罢免”物业程序

  需小区20%业主联名

  按照《意见》,小区业主在三个时间节点,可决定是否续聘当前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一个时间节点,是在新小区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时,大家有权利通过表决,决定是否续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个时间节点,是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90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公示合同履行情况,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对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

  第三个时间节点,是在物业服务合同期内,只要有20%的业主联名要求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就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是否解聘事宜进行表决。

  “弃管”小区由街道临时托管

  物业企业不得以欠费为由拒不移交


  按照《意见》,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应当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并应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退还给业主或转交给新聘物业服务企业;原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也应及时补缴。到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新聘企业代为收取欠费,也可自行向业主收取,拒不缴交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费为由,拒绝办理移交。

  《意见》还明确,暂时选聘不到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小区,街道办事处应会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部门)依法履行社会服务与管理职能,对物业服务企业“弃管”小区实行临时托管。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收支,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或业主委员会名存实亡的,由社区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如违反《意见》有关规定,将被取消各类物业服务评先资格,有关部门将不予其开具企业资质升级等诚信证明,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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