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为避责拟定“霸王条款” 要求业主限时办两证
14.03.2015 11:46
本文来源: 武汉热线
2014年5月,陈女士看中位于武昌白沙洲附近的一套商品房,当即交了1万元定金,直到交首付时,陈女士才看到完整的购房合同,除格式合同外,开发商还另拟了一份合同补充条款,其中规定合同的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如发生房屋的装修、设备未到合同约定标准不得拒绝收房;公共配套建筑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不得拒绝收房等。
“这完全就是霸王条款!”让陈女士更加气愤的还有一条规定,补充条款中规定:贷款买房的,在甲方完成初始登记、取得大产证,并向乙方送达办理小产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取得小产证,否则,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总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办不办证是业主的事情,开发商这条规定根本没有道理。”
昨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红明表示,在购买商品房时业主的义务是付款,办理两证的时间由业主自行决定,开发商无权强制业主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办理两证。他坦言,开发商此举是为了避免承担因两证未办理而带来的风险责任,比如贷款还款逾期等,只要业主办理完两证,有关房屋的一切责任均由业主承担。
责编:刘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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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3.2015 1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