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 触犯刑法被处罚金
29.06.2016 23:51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近日,巴东法院对一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被告人谭某进行公开宣判,一审决定对其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3000元。
谭某与宜昌某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巴东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谭某赔偿宜昌某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3460元。宣判后,谭某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10日,宜昌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巴东法院立案后,于2014年4月23日给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4年4月26日16时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谭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觉履行。2014年11月11日,巴东法院将谭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但谭某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案件在执行期间,谭某在已有土木结构住房3间、砖混平房1间的情况下,又投资20余万元兴建别墅1栋及水池等附属设施,且将法院查封扣押的涉案车辆藏匿致使生效判决不能执行。
2015年7月10日,巴东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巴东县公安局追究谭某的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谭某于2015年7月27日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法院执行期间,仍投资大额资金兴建房屋,并藏匿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侦查期间,谭某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9.06.2016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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