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人不赡养 赠与房可收回
2014年7月初,孤寡老夫妻万某、邹某英与邹某兵口头约定,由万某、邹某英出资30万元,邹某兵出资5万元,共同购买麻城市某小区内的一套二手房,万某、邹某英的出资赠与邹某兵,邹某兵对万某、邹某英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尔后,邹某兵出资1万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并与妻儿一起外出务工。
2015年春节期间,万某、邹某英与邹某兵协商,要求邹某兵与其一起过春节,并出具收到30万元钱款的收条及签订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下来。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产生矛盾。
7月23日,原告万某、邹某英向麻城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邹某兵口头约定的赠与协议,将赠与的30万元要回。
接到案件后,麻城市法院民二庭吴庭长考虑到孤寡老夫妻已近古稀之年,行动不便,双方之间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和书面证据,证据收集困难,于是提前与老人约好,上门了解案情,调查取证。因邹某兵在外务工,不好请假,吴庭长联系原、被告后,决定利用“9.3抗战胜利纪念日”假期组织开庭,便于被告回麻城应诉。
9月3日上午9时,吴庭长带领法官组织原告万某、邹某英和赶回麻城的被告邹某兵按时开庭。看法官放弃假日休息时间专门为他们开庭,原、被告双方被法官的耐心及努力所感动,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协议,由原告退还被告购房款及各种费用共计6万元,被告将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过户到原告的名下,过户所需费用由原告承担。为尽量少耽误邹某兵外出务工时间,吴庭长利用假期时间加班制作法律文书,9月6日上午8时,原、被告拿到调解书后到房产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使这一赠与纠纷及时、妥当调解结案,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