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应善做“四个加法”

13.06.2016  20:34
      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的法定形式和重要途径,是地方人大在实践中创造的一种富有实效并上升为制度规范的监督手段。推动执法检查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努力推动执法检查由单一监督向多元监督、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事后监督向全程监督转变,以实现执法检查功能和价值的最大化。

一是在组织层级上做加法。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职业教育法执法检查中的做法,由常委会主任担任执法检查组组长,亲自带队实地检查,并在常委会会议上作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主任由同级党委书记兼任的,可由主持工作的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亲自负责,彰显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活动的重视程度。

二是在监督手段上做加法。即采取“1+X”的模式,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打“组合拳”,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报告、专题询问、专题视察等监督手段,推动形成以执法检查为龙头,多种监督手段并用的监督新局面。

三是在专业力量上做加法。为了切实解决“外行监督内行”和过于依靠执法部门专业力量的问题,建议参照立法评估的做法,引入第三方专业团队,借助他们的专业力量,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相关的监督意见进行必要的论证,增强执法检查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四是在程序设计上做加法。执法检查的程序链条主要是五个阶段,即前期准备阶段、执法检查阶段、报告拟定阶段、听取审议阶段、跟踪督办阶段。根据各地的实际,可以在每个阶段的内容上拓展和延伸。如,在执法检查阶段,可以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开展问卷调查或电话调查;在报告拟定阶段,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主任会议进行讨论,以确保执法检查报告的质量;在听取审议阶段,可以同时开展专题询问,并在专题询问后导入满意度测评机制。 (福建省晋江市人大常委会  林德生)

责任编辑:吴志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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