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打出立法组合拳满足不同改革需求

11.03.2016  10:32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党中央要求,凡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2015年,面对国内外各种压力,我国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持了经济中高速增长。为促进经济发展,各个方面的重大改革都需要继续深化。

  一年来,为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适应改革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立新法、改旧法、废旧法、作立法解释、作授权决定、作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开展法典编纂等多种方式,打出立法组合拳,及时满足不同改革需求。

  “改革就是变法,改革就是要打破、调整、改变,甚至颠覆现行做法、体制机制和制度,全面深化改革也就意味着要全面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梁鹰说。

  注重细分经济领域法律制度建设

  改革越深入,就越倚重法治护航。一个重大改革方案的研究推进过程,也是提出立法诉求并加以落实的过程。回顾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通过立法保证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顺利实施,相关经济领域的立法工作呈现出一系列新变化。

  其中,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越来越注重细分经济领域法律制度的建设、完备和发展。比如,对商业银行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删去关于商业银行存贷比不得超过75%的规定。业内普遍认为,取消存贷比监管指标符合商业银行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商业银行适度加大信贷投放、增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及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

  除了通过修改法律推进改革外,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显示,2015年,常委会还先后就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抵押贷款试点、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等,分别作出授权决定,明确规定了授权范围、内容和期限。同时,要求有关方面依法做好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并将实施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由此得以凸显。

  首次尝试对到期授权决定作出处理

  为支持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决定,对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修改法律尚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为局部地区或者特定领域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

  据了解,早在2012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广东省在3年内暂时调整行政审批改革涉及的25项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决定还规定,对实践证明可行的调整事项,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事项,则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规定,该授权决定于2015年12月27日到期,这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个到期的授权决定。

  2015年12月,授权期限届满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授权决定实施情况的报告和到期处理意见的说明,以及国务院提请继续授权的议案。根据报告,过去3年广东省先行先试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其中,2014年,广东省国家授权调整事项的申请量、受理量、办结量同比均下降近50%。此外,报告还指出,在改革过程中,政府监管、职责关系的确定、行业组织自身建设等方面仍存在问题。

  审议结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作出到期处理决定,授权广东省在未来两年内继续实施21项行政审批的改革试点,进而将有益经验上升为法律,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不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到期的授权决定作出处理的第一次尝试,更是依法改革的一次有益实践。

  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统筹修改形式

  依法推进一系列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用政府权力的减少激发市场活力,就必须及时修改或者废止那些已经不合时宜的法律规定。

  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请的《药品管理法等2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修正案草案中涉及法律修改的项目可以根据改革内容分为4类,分别是: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拟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拟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和价格改革的有关项目。值得一提的是,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打包修改法律最多的一次。

  为了确保此次修法符合科学立法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很注重修法质量,采取审慎态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超英回忆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候,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个包太大,建议按照新的立法法对议案进行拆分。最终原先的25部法律修正案草案被划分为6个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还有一个没通过的,就是意见比较大的关于特种设备法中的‘特种设备的检验人员的资质’是不是取消的问题。除此之外的,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表决通过。

  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认真审议国务院相关议案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统筹修改形式,分别通过了6个关于修改法律的决定,涉及24部法律和1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对其中有关行政审批、价格管理等方面的部分条款一并作出修改。

  责任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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