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规定公务员履职3种问责情形 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

19.08.2014  11:17

  (长江日报 记者章鸽 通讯员刘小俐 廖潘腾子)昨日,我省出台《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公务员日常履职行为进行制度性规范,严格追究责任,加大奖勤罚懒的力度。

  办法规定,履职问责适用对象范围为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公务员除外)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问责对象为个人,但公务员违法违纪导致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办法》规定了应予履职问责的15项3类问责情形:未完全履行职责,主要指“慢作为”,包括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未按时限和工作标准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形;不履行职责,主要指“不作为”,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不当履行职责,主要指“乱作为”,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或法规办事,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等情形。

  《办法》规定了10项实行履职问责的方式,分别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10种问责方式。

  据悉,对公务员的考核、任用、奖励、表彰应当考虑其被问责的情况。如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方式问责的公务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停职检查”方式问责的公务员,1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方式问责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