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出台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

30.06.2014  17:12
 

  6月20日,恩施州政府印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强化食品安全管理。

  该办法在原试行办法基础上修改而成,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职能由质监部门调整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范围、责任和义务、禁止行为和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地方政府及部门的责任和监管的具体措施。全州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前必须取得准产证。准产证有效期3年,到期前6个月向所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换发申请。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具备的条件:具有与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场所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距离未密闭的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不得少于25米,无烟尘、粉尘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具有与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用设备、工具、容器应定期清洁消毒和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制造;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生产加工人员应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卫生知识,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患有传染性、感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生产加工。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依据该办法,出台更具操作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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