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性侵未成年人恶行 犯罪人员信息到底该晒吗?
中新网北京6月22日电(张尼)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则被称作慈溪版“梅根法案”的《办法》引发舆论热议。不少人认为,此举将起到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作用。但同时也有专家提出,该《办法》可能会涉嫌侵犯隐私,影响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资料图:一名女警官告诉孩子们身体的哪些部位不能被随意碰触。中新社发 张娅子 摄慈溪版“梅根法案”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将公开
此次慈溪市方面出台的《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
《办法》列举了公开犯罪者信息的情形,包括因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多次猥亵未成年人或者猥亵多名未成年人的;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五年内又犯的;曾因猥亵被多次行政处罚,二年内又实施此类犯罪的;经鉴定,有性侵害病态心理的,如恋童癖、性控制能力弱等;以及可能再次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大的。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办法还列举了将终身公开信息的情形。
资料图:学生对不法分子诱惑说“不”,防范“防性侵”。中新社发 张勇 摄《办法》的出台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有媒体将其称作慈溪版“梅根法案”。
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康卡被邻居强奸并谋杀,而这个邻居之前被判决实施过两次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行为,梅根的妈妈说,如果自己的女儿知道侵害人有性犯罪的历史,那么她就会有所防备,也许现在仍然会活着。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梅根法》,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
有评论指出,此次慈溪版“梅根法案”值得肯定,并且有必要形成更高层级,更加规范的制度、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
人民微博近日发起一项“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信息,你赞成吗?”的网络调查,98%的网友投票表示赞成。(图片来源:网络截图)公众怎么看?
——98%网友赞成晒出犯罪人员信息
对于《办法》的出台,公众怎么看?人民微博近日发起一项“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信息,你赞成吗?”的网络调查。截至21日晚,在参与调查的2400余人当中,有98%的网友投票表示赞成。
网友“仙玉与鱼”评论称,未成年人不能够有效、清楚地进行对自己的人身保护以及报案维权,所以对这些有前科的罪犯(信息)进行公开,让广大人民及媒体对其监督,能行之有效进行预防。
“让恶性罪犯无处遁形。其实对于社会重大恶性犯罪分子都可仿照此法实施,可加大社会对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网友“wenzhenhechu”表示。
有观点认为,在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中,有很多是累犯,或者是一人性侵多人,或是一人性侵他人多年,所以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很有必要。
21日,《法制日报》刊发评论文章《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信息确有必要》,文章指出,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信息的做法,是在裁判文书公开基础上进一步搜集有关信息,并加工、归类、整合后形成的特殊信息公开制度。
评论称,从长远考虑,如果浙江的探索能取得成功,有必要上升到国家层面,以法律或行政法规形式规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信息公开机制。
资料图:2015年08月03日消息,广东省深圳市。两年前,12岁的湖南女孩思思(化名)被同村74岁老人性侵并产子,这一消息曾引起媒体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图片来源:CFP视觉中国《办法》出台存质疑?
——专家:或影响犯罪人员融入社会
虽然多数民众为此次慈溪版“梅根法案”的出炉点赞,但也有不少人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例如,网友“山崴子 ”评论称,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信息,容易造成破罐破摔,不利于犯罪人员改恶从善。网友“读语倦”则认为,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是一种侵犯隐私的行为。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接受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在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犯罪侵害都会引起社会的焦虑和愤怒。但是否要公开这些犯罪人员的信息,是一个很困难的选择。一方面,公众希望了解到这些信息,有所防范,另一方面,信息公开可能会影响到这些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则对中新网记者表示,《办法》出台的主观动机应该充分肯定,对于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有积极作用,但此举从法律层面看存在一些问题。
“《立法法》第八条第四项明确,涉及到犯罪和刑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来规范,没有给地方留下这方面立法的空间,这样的权力只能属于国家立法机关。”吴宗宪认为,此次出台的《办法》涉及到犯罪这项内容,从立法权来看,地方到底有没有这样的权限还有待探讨。
公开犯罪人员信息又是否侵犯个人隐私?对此,支振锋表示,是否侵犯隐私要看信息公开的形式、范围和程度。如果是在犯罪人员生活的地方广而告之,那么有可能有侵犯隐私的嫌疑,但也要看公布这样的信息对于当地是否真正有用。但如果这些犯过罪的人因此远走他乡,并在其他地区犯罪,那么该举措的意义恐怕有限。
资料图 图片来源:央广网预防未成年人遭性侵
——其他国家都有啥做法?
数据显示,2012到2014年内,全国妇联系统接受的有关性侵女童投诉量增加了10%,呈现出上升趋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变得尤为迫切。
从全球范围看,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也是不少政府面临的课题。记者了解到,除美国之外,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爱尔兰、日本以及韩国等国都采用了性犯罪登记制度,有些做法值得借鉴。
例如,英国要求性犯罪者定期向政府部门登记自己变化的个人信息,包括工作、家庭住址、电话等。这些信息除非特殊情况,不会对外公开,主要方便于政府的管理工作。而在保护犯罪人员个人隐私方面,欧盟内部有也着严密的管理制度。
在美国,一些地方从幼儿园开始就会用游戏的方式向女童解释“什么是性骚扰”以及如何应对,如何求助和如何自我保护。
另外,美国和加拿大许多州、省规定,12岁以下儿童24小时不得脱离监护(年龄规定各不相同,最小9岁,最大16岁)。这些措施有效减少了幼童“单独暴露”的风险。
资料图 中新社发 张娅子 摄吴宗宪表示,过去国内对于普通公民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指导较欠缺。目前,更需要积极开展此方面工作,通过预防犯罪教育活动减少类似案件发生。
支振锋则强调,要想降低犯罪率,最根本的方法还是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能力,尽量缩小贫富差距,提供更加均等的社会公共服务,保证社会充分就业,为社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大环境。
同时他也强调,学校的相关教育也要跟上,不能只“教书”不“育人”。另外,政府也应当做好狱政管理,不要让监狱成为罪犯的“学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