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市法庭:两面锦旗彰显人民法庭工作硕果

30.12.2015  16:27

        近日,荆州区法院弥市法庭接连收到当事人送来的两面锦旗。

        “人民的好法官,服务企业,秉公执法

        2014年9月22日,原告荆州市南兴棉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公安县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向其申请收购棉花的流动资金人民币2300万元,并以南平分公司位于公安县南平镇鲍关村汪郑路的棉花存货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2014年9月23日,原告应农行公安县支行要求向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对该抵押的棉花存货购买财产保险。2015年1月10日,因设备摩擦发生火灾,南平分公司存放在公安县南平镇鲍关村汪郑路的棉花被烧,造成损失66万余元。但在理赔中,被告却以保单上棉花存放的登记地址为由拒赔,引发矛盾纠纷。弥市法庭受理后,查明原告工商登记住所地为公安县藕池镇果园路,南平分公司登记地址为公安县南平镇鲍关村汪郑路。在双方办理保险合同时,因经办人疏忽导致合同约定与原告意思不一致。针对具体案情,弥市法庭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均被法官们的敬业精神所感动,并以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9万余元了结纠纷,双方握手言和。荆州市南兴棉业有限公司为感谢弥市法庭的努力工作,送来了一面书写“人民的好法官,服务企业,秉公执法”的锦旗。

        “救弱势护人权,合党心顺民意

        2010年3月31日,杨某在荆州区弥市镇中心卫生院妇产科进行子宫肌瘤手术,术后左腿麻木、疼痛水肿,后被确诊为下肢静脉血栓,其损伤残疾程度被鉴定为十级。为此,杨某诉至弥市法庭,要求弥市镇中心卫生院支付其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3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弥市镇中心卫生院认为,杨某的医疗服务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诉至弥市法庭请求判令杨某给付其垫付的医疗费57511元及所借支的5000元生活费。两起案件因杨某的病情鉴定而拖延多年,弥市法庭决心克服困难,多做细心的调解工作,经过艰难的努力,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弥市镇中心卫生院一次性支付杨某赔偿费7万元(含后续治疗费)。两案全部终结,再无争议。12月22日,杨某在拿到赔偿款后,特地给弥市法庭送来了一面书写“救弱势护人权,合党心顺民意”的锦旗。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